據(jù)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江西高院21日上午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南昌大學校長周文斌受賄、挪用公款上訴一案,并當庭作出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周文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一百萬元;對其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上訴人周文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938.8萬元、港幣30萬元、美元1萬元、韓元90萬元、購物卡2.4萬元、卡地亞手表一塊(價值3.86萬元),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原判程序合法,認定周文斌的主要受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認定周文斌收受王雪冬人民幣60萬元、2003年4月收受沈亞群人民幣100萬元的證據(jù)不足。認定周文斌收受劉衛(wèi)東人民幣4.5萬元、曹小秋人民幣5.5萬元、張華人民幣3萬元構(gòu)成受賄罪,認定周文斌挪用人民幣5875萬元構(gòu)成挪用公款罪,定性不當。
鑒于周文斌二審期間認罪態(tài)度好,真誠悔罪,并對一審過程中的翻供和一些不當言行,及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真誠認錯,向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表示了道歉;且大部分贓款已被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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