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上訴人蘇州市勁牌服飾有限責任公司、劉某某與被上訴人勁霸男裝(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進行宣判,維持一審法院判決,勁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刊載聲明、消除影響,勁牌公司賠償勁霸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71.6萬元,劉某某在3.15萬元范圍內與勁牌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劉某某就其獨自實施的商標侵權行為賠償勁霸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
“勁霸男裝”狀告“勁牌男裝”
勁霸公司系“勁霸”“K-BOXING”以及拳王形象系列注冊商標權利人。2017年9月,勁霸公司發(fā)現(xiàn)上海兩家沃爾瑪商場里的勁牌服飾專賣店內銷售的服裝、店鋪門頭、外包裝袋、吊牌等上的標識與勁霸公司的注冊商標近似,該服裝吊牌上載有勁牌公司生產信息。劉某某是勁牌公司上海地區(qū)銷售總代理。
勁霸公司認為,勁牌公司的行為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劉某某作為勁牌公司上海地區(qū)總代理,在其兩處經營場所用以進行展示、宣傳的被訴侵權標識為勁牌公司統(tǒng)一制作,理應對其實施的幫助侵權行為在相應范圍內與勁牌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勁牌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勁霸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劉某某在3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勁牌公司與劉某某共同負擔勁霸公司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1.6萬元。
勁牌公司辯稱,其系“勁”“勁牌”文字為核心內容的系列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該系列商標多數(shù)早于權利商標申請注冊時間,故其擁有在先的商標權利;“勁牌”作為其自身企業(yè)字號,其享有合法使用的權利,且其使用方式不構成對勁霸公司權利商標的侵權。
劉某某認可其為兩家勁牌服飾專賣店的實際經營者,但辯稱其系勁牌公司合法授權的銷售商,商品來源合法,其銷售行為沒有侵犯勁霸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審:勁牌公司構成對勁霸公司的商標侵權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訴侵權標識“勁牌男裝”與涉案注冊商標“勁霸男裝”的整體文字運用風格構成近似;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勁霸男裝”的整體文字運用風格構成近似;與涉案注冊商標涉案注冊商標“勁霸男裝”的整體文字運用風格構成近似;均為圖文組合商標,兩者在排列組合、文字風格等整體效果上接近,構成近似且足以混淆,故構成侵權。
本案中,勁牌公司將被訴侵權標識與男裝商品、服裝吊牌及其外包裝相結合,并投入市場進行流通,故勁牌公司承擔的責任范圍理應覆蓋其實施的全部被訴侵權服裝之生產與銷售行為;劉某某基于特許授權關系,對勁牌公司所生產的部分被訴侵權服裝實施了銷售,應就此與勁牌公司一并擔責。劉某某在其兩處經營場所的門頭及店內裝潢中使用的部分被訴侵權標識系由劉某某單方制作,相關侵權責任由其獨自承擔。
據(jù)此,一審法院判決勁牌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刊載聲明、消除影響,勁牌公司賠償勁霸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71.6萬元,劉某某在3.15萬元范圍內與勁牌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劉某某就其獨自實施的商標侵權行為賠償勁霸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后,勁牌公司與劉某某均不服,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
勁牌公司認為被訴侵權標識與勁霸公司涉案系列注冊商標不近似,故其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劉某某認為其作為勁牌公司的授權經銷商,使用相關標識的行為屬于銷售行為的一部分,未獨自實施侵權行為。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被訴侵權商品與勁霸公司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為男裝,兩者的銷售區(qū)域亦存在重合,而男裝屬于日常消費用品,相關公眾在選擇、購買時施以的注意力相對較低。其次,勁霸公司在經營及宣傳活動中長期使用包含“勁霸”、“K-BOXING”字樣、圖形或其組合的注冊商標,“勁霸”品牌在男裝行業(yè)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因此,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被訴侵權標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勁霸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勁牌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服裝吊牌、外包袋上使用與勁霸公司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劉某某在其經營店鋪門頭及背景墻使用與勁霸公司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足以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構成對勁霸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劉某某系勁牌公司上海地區(qū)的銷售總代理,對其銷售的侵權商品未能履行審查和注意義務,無法基于合法來源豁免其賠償責任。應在一定范圍內與勁牌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劉某某在涉案店鋪門頭、背景墻使用的標識并非《特許授權書》約定使用的標識,且其對上述標識的使用已經超出了為銷售商品而進行指示性使用的合理范圍,故該侵權行為系劉某某自行實施,相應的賠償責任應由其獨自承擔。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吳海平 實習編輯: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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