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西藏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紀國剛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紀國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紀國剛利用擔任原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投資司助理巡視員,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固定資產(chǎn)投資司助理巡視員、副司長,西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黨組成員,西藏自治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西藏開發(f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西藏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工程承攬、項目審批、股權轉(zhuǎn)讓等方面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98萬余元。,紀國剛擔任西藏開發(f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期間,在支付債券承銷傭金、專項資金管理等方面,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紀國剛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紀國剛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身為國有公司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jié),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所犯受賄罪構(gòu)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 陶亦益 |
責編: | 劉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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