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月10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楊某因金融行政處罰,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行政判決上訴案。這也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來首次公開開庭審理的涉金融行政案件。該案由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長林曉鎳擔任審判長,綜合一庭庭長單素華和資深法官任靜遠組成合議庭。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jiān)管局韓少平副局長作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據悉,上海證監(jiān)局于2017年12月13日對楊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為: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間,楊某在某證券公司任營業(yè)部經理,為證券從業(yè)人員,尹某某為楊某母親。上述期間內,楊某實際控制并使用“尹某某”賬戶進行證券交易,期間先后交易“鼎立股份”等股票,累計買入股票成交金額3.01億余元,累計賣出股票成交金額3.17億余元,期末仍持有“同方股份”股票151,000股,已賣出股票累計盈利1,433.96萬余元。楊某作為證券從業(yè)人員,控制并使用“尹某某”賬戶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規(guī)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的違法行為。根據楊某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上海證監(jiān)局決定:責令楊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沒收已獲違法所得1,433.96萬余元,并處以4,301.88萬余元罰款。
楊某對上海證監(jiān)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以上海證監(jiān)局無處罰法定職權、認定楊某涉嫌違反買賣股票證據不足、作出行政處罰未辦理立案手續(xù),執(zhí)法程序有誤為由,于2018年3月16日向浦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浦東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上述理由均不成立,一審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楊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上海金融法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改判撤銷上海證監(jiān)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上訴人楊某認為,被上訴人上海證監(jiān)局并不具有作出行政處罰的職權,且立案前進行調查獲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違反了法律關于追訴時效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并未對行政處罰幅度、罰款數額是否合法、合理作出全面審查,有違全面審查原則。
針對上訴人楊某的上訴理由,被上訴人上海證監(jiān)局辯稱,上海證監(jiān)局具有作出處罰的法定職權,對上訴人違法行為的調查和處罰符合法定程序,未超過法定時效;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合法有效,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罰裁量權適當,原審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庭審中,合議庭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和一審判決進行了全面審查,充分聽取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訴辯主張,在此基礎上準確歸納了雙方的爭議焦點,并有效引導雙方代理人圍繞被上訴人是否具有作出被訴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上訴人控制并實際操作“尹某某”賬戶進行證券交易證據是否充分、被訴處罰決定認定的違法所得、罰款數額是否合法合理、被訴處罰決定作出是否遵循法定程序以及是否違反追訴時效等五項爭議焦點進行辯論。整個庭審節(jié)奏緊湊、條理清晰、規(guī)范有序。
該案審判長林曉鎳副院長表示,證券市場需要公平、公正、公開的交易環(huán)境,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從業(yè)人員違反禁止性規(guī)定等違法行為應當予以懲處。監(jiān)管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需職權明確、事實清晰、遵守法定程序并且準確適用相關法律。上海金融法院將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正、高效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吳海平 編輯:劉喻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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