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暖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金可可說:“本案中被告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應該具備三方面的條件:被告有過錯、被告的行為導致他人民事權益受到侵害、兩者有因果關系。當劉某受到前男友的致命威脅的時候,她應該對邀請來陪伴她的江歌,盡必要可能的提示義務。如果她沒有盡到危險提示的義務,那么來施救、陪伴她的江歌實際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擔了巨大的風險。這樣的行為就使得被告的行為具有危害性。在江歌陪伴被告回到住所時,兇手出現(xiàn)了。此時她應該盡可能的與施救者一切抵抗威脅,盡必要的可能范圍內的協(xié)助義務。
本案中被告的違法行為,它與江歌的生命權被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江歌避免生命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急劇下降,相應的被剝奪的危險極具上升,此時認為兩者之間還是存在因果關系的。判決意義:間接地鼓勵了救助者弘揚正義、被救助者也不能違反相應的法律義務。”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唐春源 實習編輯:俞之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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