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3個月離了,給出去的100多萬彩禮還能要回來嗎?小劉和阿朱是對異地戀,登記結婚后因為聚少離多,加上籌備婚禮時鬧矛盾,結婚不到3個月,就協議離婚了。結婚時,小劉前后給了阿朱轉款了106萬元,其中80萬備注了“彩禮”,26萬備注的“五金”?,F在離婚了,小劉就想要回這106萬,阿朱不同意,倆人就打起了官司。
法院會支持小劉返還彩禮的請求嗎?
其實《民法典》對于哪些情況下應該返還彩禮是有明確規(guī)定的: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小劉和阿朱結婚不到三個月,分居兩地,不能認定為共同生活。但鑒于雙方已經辦理登記,而且小劉付完彩禮后,雙方存在共同開銷情況,這部分費用應進行扣減。最終,法院酌情認定阿朱返還彩禮80萬元。
那么,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的,給出去的彩禮還要還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另外,最高法的規(guī)定中還進一步明確以下幾點:1. 借彩禮之名索要財物可要求返還;2. 法院可綜合多方因素認定彩禮范圍、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比例;3、婚約財產糾紛中,父母如果是彩禮的實際給付方或收取方,可作為共同原告或被告。
但在離婚糾紛中,當事人仍是夫妻雙方。
另外,還規(guī)定了以下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1、一方在節(jié)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2、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3、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這些規(guī)定從2024年2月1日開始施行,具體內容我放在了視頻下方(粘貼規(guī)定原文),感興趣的朋友可以收藏或轉發(fā)。你身邊有因為彩禮而發(fā)生的糾紛嗎?
我是陶淳,你身邊的法律參謀。
劍網行動舉報電話:12318(市文化執(zhí)法總隊)、021-64334547(市版權局)
Copyright ? 2016 Kanka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看東方(上海)傳媒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全部評論
暫無評論,快來發(fā)表你的評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