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加班,沒加夠時間還要扣錢,這是深圳的一家公司的加班制度。一條條一樁樁全部都踩著《勞動法》的紅線蹦噠。
有網友爆料說,這家公司原本在7月底就提出了加班的要求,但是沒有得到員工的響應,所以公司便出臺了一份叫做《關于嚴格執(zhí)行加班制度》的公告。遣詞造句方面倒是很謹慎,說加班到了晚上8:30給予最高20元的參股,這筆參股被稱為是“獎勵”;如果每個月加班的時長沒有達到30小時,就要從崗位績效當中罰款,這筆罰款卻被稱為是“樂捐”,真的是讓人覺得又扎心又好笑。而在這家公司的招聘信息當中,白紙黑字地寫著“無強制加班要求”。說一套做一套。對于這份公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但承認了,而且還理直氣壯地表示這是公司內部的事情。
然而這還真不是公司內部的事兒。法律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之后,可以延長工作的時間,而且就算是經過協商上的加班,一般每天也不超過一個小時。就算有特殊的原因,加班的時間每天也不能夠超過3小時,每個月不能夠超過36小時。一旦安排了加班,就應該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加班的時間不夠就要罰款,以及之前宣揚“996就是福報”的論調,背后其實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漠視,加班可以,但是加班的時長必須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于加班的經濟補償也必須要落實到位,無視法律的行為必須要予以堅決遏制,絕不能夠讓夸張的段子成為勞動者面對的無奈現實。
(編輯:王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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