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晚20時許,普陀公安分局石泉路派出所接轄區(qū)居民陳先生報警稱,其車輛遭人碰撞,肇事者已逃離現場。接報后,民警立即趕到現場。經查,當時陳先生駕車正常行駛,被一轎車碰撞。肇事女子稱要急著帶狗看病便迅速駕車逃離。
警方通過調取周邊公共視頻,成功鎖定了肇事司機。當晚,民警敲開了該女子的房門,竟發(fā)現其當時正在飲酒,并稱自己是因為撞車后害怕才喝酒壓驚,此前并未喝酒。經醫(yī)院抽血檢測顯示,該女子體內酒精含量為229mg/100ml,已達到醉駕標準。
目前,犯罪嫌疑人季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已被普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法律知識點鏈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者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提取血液樣本前故意飲酒的,可以以查獲后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編輯: | 馮家琳 |
視頻編輯: | 許奕佳(實習) |
通訊員: | 邵槿銘 |
責編: | 方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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