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江蘇南通,如皋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和被告曾是情人關(guān)系,原告稱借給對方40萬沒還,但卻拿不出借條,那法官最終是如何判定的呢?
原告王某稱,他與被告張某在交往期間,張某的女兒買房,出于信任,他就直接把銀行卡交給了張某。
如皋法院速裁庭法官助理常蓉蓉:“將密碼告訴了張某,也未要求被告出具書面借款合同,張某直接從原告卡里刷了40萬,因張某未能歸還借款?!?br/>
但是對于這筆錢,被告張某卻有另一番說法。
如皋法院速裁庭法官助理 常蓉蓉:“辯稱原告此前曾多次向她借錢 加上利息計40萬元,所以這40萬是還款。”
原告王某提供的證據(jù)只有銀行轉(zhuǎn)賬憑證,而拿不出借條作為直接證據(jù),不過,對于此類民間借貸案件如何審理,最高院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
如皋法院速裁庭法官助理常蓉蓉:“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jù)金融機構(gòu)的轉(zhuǎn)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zhuǎn)賬是償還雙方之間借款或其他債務(wù),應(yīng)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
該案中,被告一直辯稱40萬元是還款,也就相當于承認了從原告卡中刷走40萬元的事實。
如皋法院速裁庭法官助理常蓉蓉:“原告完成了初步舉證,被告辯稱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佐證,對其抗辯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故判決被告張某歸還原告的借款40萬元及相應(yīng)的利息。”
(來源:南通新聞 《新聞圈》編輯:劉喻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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