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買的寶馬車,開了還不到半年,外出辦事時,沒有注意到車底有未燃盡的斗香香灰,導致愛車被燒毀,車主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卻被拒絕!后來上了法院。前段時間,海安法院就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案,判處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019年2月,海安車主余先生停在小區(qū)門前的寶馬汽車起火,雖然火被消防部門撲滅,但寶馬車已經(jīng)面目全非,見愛車被燒毀余先生心痛不已,當時便報了警。
海安法院民二庭員額法官韓瀟沛:“消防到場以后,經(jīng)過滅火,地上散落了樹枝跟沒有燃盡的香體,公安后來出警記錄,以及后來鑒定意見上在名的車輛照片,基本上車輛已經(jīng)接近全損?!?br/>
車主余先生說,車子是2018年7月份購買的,車價39萬余元,正常辦理了保險。
海安法院民二庭員額法官韓瀟沛:“車輛就是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以及第三者責任險,這輛車購買時間不長,當年保險是車輛的全款?!?/p>
經(jīng)現(xiàn)場視頻以及鑒定意見了解,余先生將車停放到車位時,香體當時的高度差不多三四十厘米,按照日常經(jīng)驗,當時的香體應該還未燃盡。事情發(fā)生后,余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拒,保險公司委托了鑒定公司對車輛起火進行鑒定。
海安法院民二庭員額法官韓瀟沛:“當時的鑒定意見是認為車輛是電氣故障導致的起火,但是他排除了任何所有外來的可能性,就是是有車輛本身導致的電氣故障。”
余先生認為這份意見書結(jié)論與事實不符,不應作為定案依據(jù),因此向海安法院申請對車輛起火原因進行重新鑒定。
海安法院民二庭員額法官韓瀟沛:“第二份鑒定意見就是認為香灰與車輛的起火存在關(guān)聯(lián),極有可能事故的發(fā)生是由于香灰導致的,而且鑒定意見上顯示,當時車在停車的時候,整個車輛的底盤與這個香灰是有接觸的,不管是內(nèi)部還是下檔板的內(nèi)部,都有香灰的痕跡,那說明香灰確實隨著燃燒運動已經(jīng)進入了發(fā)動機內(nèi)部。”
綜合兩份鑒定意見書內(nèi)容,涉事車輛火災與車輛停車時碰撞地面香火物具有關(guān)聯(lián)性,因此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全部車價39萬余元。
(來源:南通新聞 實習編輯:余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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