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微信公眾號29日消息,1月29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陽贊云依法執(zhí)行死刑。
2018年9月12日晚7時30分許,罪犯陽贊云駕駛湘D133ZY路虎越野車沖入衡東縣洣江廣場,沖撞碾壓人群,并持折疊鏟、匕首砍刺現場群眾。隨后,陽贊云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此次事件共造成15人死亡,6人重傷、28人輕傷、6人輕微傷、3人損傷輕微。
2018年12月12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并當庭宣判,被告人陽贊云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陽贊云沒有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復核,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裁定核準了對陽贊云的死刑判決。
依照法律規(guī)定,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死刑前,安排罪犯陽贊云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zhí)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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