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鄲三名涉嫌殺害同學的初中生已被刑拘!受害人家屬此前收到的立案告知書上,案由寫著:故意殺人。
遇害的13歲少年,10日下午失蹤,11日遺體在蔬菜大棚內被發(fā)現,臉部損傷嚴重,埋尸地點距離其中一名嫌疑人家只有100米。這起駭人聽聞的案件里,施暴者年齡之小、殺人毀尸手段之殘忍令人發(fā)指,而且遇害者生前可能遭遇了長期霸凌。
這一次,“未成年”三個字會不會成為法律的擋箭牌?
曾經“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免罪金牌”。但根據現行法律,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致人死亡,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變化的背后是未成年人犯罪總體上升、低齡占比增加的現實。去年一年,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的未成年人犯罪有近10萬人,不滿16周歲的也有約1萬。“陜西13歲男生殺害6歲男童”、“湖北12歲男生殺害4歲女童”等案件屢屢出現。
盡管刑法規(guī)定,不滿18周歲不得適用死刑,但這起案件中,在法律規(guī)定的最高限度內追究刑事責任,是對受害者和家屬最好的慰藉,也是對預防青少年犯罪最有力的手段。
再回到這起案件本身。學校和老師的責任也不可推脫。如果被殺害的孩子真的遭受長期霸凌,老師有沒有察覺,有沒有阻止?校長為什么一開始就對家屬解釋“是意外”?那3名嫌疑人作為留守兒童,平日里的教育,家長盡責了嗎?事發(fā)后,嫌疑人家屬不僅沒有向受害者家屬道歉,反而溜之大吉。
法律守住的是底線,想要從根本上制止這類事件的發(fā)生,值得反思的還有更多。
編輯: | 張錚 |
責編: | 方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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