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狀告受托人收錢不辦事
外來男子李某在上海閔行七寶鎮(zhèn)經商,2014年,跟隨他在滬生活的女兒已到了小學學齡,由于李某及女兒均非上海戶籍,按規(guī)定,女兒就讀附近的公辦小學需要接受審核。
李某經第三人介紹結識了祁某,祁某自稱可以幫助他的女兒辦理學籍并就讀公辦小學,但需要一筆額外開支。為了女兒的學業(yè),李某便向祁某支付了3萬元的現金及5100余元的財物。孰知,當年小學開學之后,祁某卻并未幫其辦妥女兒的學籍,最終導致其女兒到了學齡卻無法讀書的窘境。
在李某的一再催促下,祁某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承諾收到相關費用并保證在2015年1月15日之前辦妥相關事宜。孰知,最終女兒讀書的事情非但沒有解決,先前支付的錢款祁某也拒不退還。為此,李某便將祁某告上了法院。
受托人否認收受高額費用
祁某向法庭表示,他和李某此前并不相識。2014年8月16日,介紹人跟他說有朋友的小孩要讀公辦小學需要幫忙。但當時已經是8月份,辦理相關手續(xù)已經太遲了,祁某便和介紹人表示5月中旬入學通知發(fā)出后就很難辦了,但他可以想想辦法。
祁某自稱,8月18日,介紹人便帶著李某到自己家中,但他否認曾向李某討要過任何財物。那天他還告訴李某,可以通過朋友幫忙讓孩子在公辦學校借讀,但外地學生沒有學籍,對此,李某不肯。當月月底的時候,祁某還多次對李某解釋,稱李某的女兒按照相關規(guī)定無法取得上海學籍,堅持要上海學籍是自己辦不到的。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介紹人和李某到自己家中拿出一張紙,其看都沒看就簽字了,介紹人還說和祁某無關,介紹人會搞定的。
因此,祁某對承諾(書)一事表示并不認可,他表示自己只是收到李某贈送的一些香煙,并且和李某吃過幾頓飯而已。他同意返還香煙,對于無法返還的物品也同意折價450元。其余的都不同意。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合同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對于李某請托祁某辦理其女兒就讀公立小學這件事情,雙方都是確認的,可見雙方之間形成了委托合同關系,但由于他們擬通過非正常渠道辦理李某女兒的入學事宜的委托事務,擾亂了公立小學的招生政策及教育管理機制,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該委托合同應為無效,自始即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故而,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其次,祁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承諾(書)落款處簽字,系其對承諾(書)載明內容之確認,應就其簽字之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結合李某提供的承諾(書)載明的內容,可推論出祁某收取30000元的事實,祁某雖予以否認,但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佐證其就簽字行為的抗辯意見。
另外,基于李某、祁某之間的關系,祁某分文不取地為李某女兒辦理就讀事宜,反而與常理不符。因此,法院認為李某關于已向祁某支付30000元的主張,更具有高度蓋然性,應該予以采納。對于相關物品的返還,其中香煙系可替代物,法院采納雙方確認退還實物的意見。至于無法進行實物返還的物品法院結合雙方在庭上取得的一致意見酌定為450元。最終,法院判決祁某應支付李某30450元并返還相應的物品。(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吳海平 實習編輯:劉清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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