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院對原審被告人劉成昆犯尋釁滋事罪上訴一案依法公開宣判
呼和浩特市中院于2018年11月23日上午10:30,對原審被告人劉成昆犯尋釁滋事罪上訴一案,依法公開開庭宣判。
呼和浩特市中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劉成昆唆使原審被告人鄒光祥在明知沒有客觀依據且在未盡核實義務的情況下,編造虛假信息在網絡上發(fā)布并被大量傳播,經伊利公司明確告知系虛假信息后,仍不予刪除,造成公共秩序混亂,其行為與原審被告人鄒光祥構成尋釁滋事罪共同犯罪。呼和浩特市中院認為,一審法院依據劉成昆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作出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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