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畫被偷了?”近日,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針對國內AI繪畫圖片著作權侵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引發(fā)廣泛關注。
在這一案件中,一審法院認為,人們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圖片時,本質上仍是人利用工具進行創(chuàng)作,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該案也是我國首例涉及“AI文生圖”著作權的案件。
據了解,今年2月,原告李先生使用某軟件通過輸入提示詞的方式生成了AI圖片,后將圖片以“春風送來了溫柔”為名發(fā)布在社交賬號上。而被告劉女士在未獲得李先生許可的情況下,在線上使用了該圖片,并裁切了原告的署名水印,使得相關用戶誤認為被告為該作品作者。李先生發(fā)現(xiàn)之后,認為劉女士嚴重侵犯了自己享有的署名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將劉女士起訴至法院,并要求賠禮道歉,賠償5000元。被告則辯稱,不確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圖片的權利,且使用涉案圖片無商業(yè)用途,不具有侵權故意。
本案中最大爭議焦點在于,“春風送來了溫柔”圖片是否構成作品,構成何種類型作品?
在法庭上,原告李先生認為:使用AI生成圖片,和用照相機攝影是一樣的。過去,在相機技術沒如今這么發(fā)達的時代,攝影師通過手動調節(jié)各種參數拍攝作品,享有著作權;而現(xiàn)在,相機高度智能化,攝影師不需要再手動參與,而是直接按下快門即可,而這樣拍攝出的照片同樣享有著作權。為了實現(xiàn)自己的構思,他需要使用詳細的描述詞以及各種參數調整,最終才能夠讓AI畫出自己想要的圖畫?!叭绻唵蔚刈孉I畫一幅‘黃昏下的美女’,是達不到自己期望的效果的?!?/p>
法院認為,從涉案圖片生成過程來看,雖然原告沒有用筆去“畫”具體的線條,但是原告對于人物及其呈現(xiàn)方式等畫面元素通過提示詞進行設計,涉案圖片并非“機械性智力成果”。原告構思、調整到最終確定導出圖片的過程,涵蓋比如設計人物的呈現(xiàn)方式、選擇提示詞、安排提示詞的順序、設置相關的參數、選定哪個圖片符合預期等環(huán)節(jié),體現(xiàn)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可以被認定為智力成果。此外,原告的文字描述和指示具有獨創(chuàng)性,體現(xiàn)了原告的審美選擇,應當被認定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等。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誰享有作品著作權這一問題,法院認為,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備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體,其本質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進行創(chuàng)作,故根據需要對人工智能模型進行相關設置并生成圖片的使用者,才是著作權人。
在這一案件中,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一審宣判支持了原告李先生的訴求,但對于AI生成內容與著作權之間關系的探討仍在繼續(xù)。該判決公布后,有律師就指出,AI具體生成什么內容取決于使用者輸入的提示詞,所以原告的貢獻與最終成果存在直接關系。因此本案情形下,該“AI文生圖”構成作品。不過,也有律師認為,美術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背后,其實是作者的藝術創(chuàng)作水平,而不是輸入提示詞及設置參數的能力。假設另外一個人完全照搬了原告的提示詞和參數,并得到完全相同的結果,那么,認定該案被告構成侵權的話,是否意味著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設置關鍵詞和參數的技術方案?
事實上,自生成式人工智能誕生之日起,其版權歸屬問題一直引發(fā)熱議。有觀點認為,該案作為AI生成圖片著作權侵權第一案,對于如何判斷AI生成內容的獨創(chuàng)性,以及作品的創(chuàng)作主體具體重要的影響,短期內對于其他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不過,也有人持不同觀點,律師游云庭今天在接受東方衛(wèi)視采訪時就表示,本案作為個案,不具有認定趨勢的意義。如果僅僅只是使用提示詞來進行創(chuàng)作的作品就能到享受著作權,創(chuàng)作門檻似乎太低,畢竟AI生成的畫作很多都是由系統(tǒng)自動填補的,所以法官也在判決書中用了大量篇幅論證原告的參與度。目前,不同國家對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態(tài)度存在明顯不同,但本質上都強調“人”的主體地位,人工智能必須在人的參與和安排下才有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可能性,脫離了人的干預、完全由人工智能自主完成的內容,則不宜視為作品。
游云庭還表示,隨著生成式AI技術得到突破性發(fā)展,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權問題一直是關注焦點。而目前,對于如何在人工智能領域為創(chuàng)作者提供保護,社會方都還在不斷探索中。如果用戶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如果被他人批量化的拿AI生成的畫作進行商業(yè)化用途,遇到這種情況,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維權。
(看看新聞Knews編輯:彭曉燕 翟靜 陳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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