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劉先生夫婦看中松江區(qū)的一套房產,與房主馬阿姨簽訂買賣合同。除尾款一萬元,其余房款均如期支付給了馬阿姨,并辦理過戶手續(xù),雙方約定于6月13日前交接房屋。
簽約后,劉先生夫婦順利辦妥銀行貸款手續(xù),并于6月7日將包括100萬元貸款在內的300萬元房款支付給了李阿姨,雙方此前已辦理完畢產權過戶手續(xù),并計劃于6月13日前交接房屋。哪料6月8日,房內即將搬走的租客突然去世了……
此后,買賣雙方就交房事宜協(xié)商不成。劉先生夫婦無奈起訴,要求馬阿姨履行交房義務,支付遲延交房違約金,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原告劉先生的代理律師在庭上稱:“原告的家人,到目前為止(2022年12月)都不敢進這個房子。”
馬阿姨方答辯稱:
一、租客死亡后,劉先生夫婦不愿繼續(xù)購房,要求退房;
二、雙方約定房屋現狀交付,劉先生夫婦已在6月8日當天實際控制了房屋,視同馬阿姨已交付房屋,故不應承擔違約金,且劉先生夫婦主張的違約金過高,超過實際損失,要求法院予以調整;
三、馬阿姨已積極配合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房屋內沒有其任何物品,不存在不交房可能;
四、租客在房屋內自然死亡,劉先生夫婦未提供精神嚴重受損的證據,即便有損害,也與馬阿姨無關,不同意承擔該項費用,也不同意支付律師費。
被告馬阿姨的代理律師在庭上表示:“當時案涉房屋已經被派出所拉起了警戒線,產證已經在原告名下,被告是沒有權利私自進入案涉房屋內的?!?/p>
同時,馬阿姨提起反訴,要求劉先生夫婦支付剩余房款1萬元以及相應違約金。
劉先生夫婦回應:
一、房款1萬元確未支付,愿意在馬阿姨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內扣除;
二、其從未提出過退房,此系馬阿姨主觀臆斷,一直溝通的是如何處理租客死亡后事宜;
三、房屋仍在馬阿姨控制下,因出租后房屋內有物品,也會產生水電費,才需要辦理交接手續(xù)。但無論是劉先生夫婦還是中介的聯系,馬阿姨均不予理睬,方使交房之事擱置至今。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向中介工作人員了解到,事發(fā)當晚,警方通知劉先生到場,但劉先生表示房屋尚未交付,沒有鑰匙。警方叫人來開鎖,劉先生簽完筆錄仍以未收房為由離開了。事后要求馬阿姨當面辦理交房手續(xù),但馬阿姨一直未露面。
后雙方于今年1月辦理了交房手續(xù)。
松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介人員陳述,租客死亡事件發(fā)生后,馬阿姨本人一直未出面辦理房屋交接事宜,該行為構成違約,故判決其支付原告逾期交房違約金14萬余元。
松江法院泗涇法庭法官蔡珺稱:“盡管在2022年6月8日之后,這個房屋處于空置的狀態(tài),而且該房屋內也沒有馬阿姨的物品,但是這并不代表著馬阿姨已經履行完了房屋的交付手續(xù),因此法院最終判定了馬阿姨違約?!?/p>
但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認為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鑒于劉先生夫婦已收房,法院判決其支付尚欠的1萬元房款及相應的逾期違約金。
馬阿姨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看看新聞Knews記者:曾瑤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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