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
曾經有一家自稱“中國信用黑名單”的網站公布了千余條網貸逾期者的個人信息,包括借款者的姓名、照片、身份證號碼、家庭地址等等,毫無疑問這份“名單”已經侵犯了隱私權。
《條例(草案)》因此明確,信用信息是與守法、履約狀況關聯的客觀記錄,并非所有信息都是信用信息。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yè)保險、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都不得采集。
關于信用的有效獎懲
社會信用的核心價值在于應用,《條例(草案)》明確了一些嚴重失信的行為,并設定了特別懲戒措施,如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市場準入、限制公共資源交易等約束措施。
第二十六條(特別懲戒范圍)
信息主體具有以下行為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可以采取特別懲戒措施:
(一)食品藥品、生態(tài)環(huán)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領域嚴重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
(二)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
(三)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zhí)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
(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行為;
(五)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二十七條(特別懲戒措施)
對具有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行為的信息主體,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實施市場和行業(yè)禁入;
(二)限制公共資源交易;
(三)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
(四)限制金融活動;
(五)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
(六)限制公共政策享受;
(七)撤銷榮譽;
(八)限制任職資格;
(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特別懲戒措施。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對信息主體采取前款特別懲戒措施的,應當告知實施的依據和理由。
關于信息主體的權益保護,《條例(草案)》明確,自然人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個人信用報告,失信信息的查詢期限為5年,也就是失信記錄可消除。市經信委副主任邵志清表示,記錄消除并不包括嚴重失信行為。此外,信息主體還有異議權,對可能發(fā)生的信用信息記錄錯誤給予救濟渠道。
(編輯:胡琰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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