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復制樂高積木玩具顆粒、說明書以及外包裝圖案,消費者以為買的是樂高,定睛一看才發(fā)現(xiàn)外包裝盒上標注的商標是“博樂”。為牟取非法利益,一犯罪團伙在未經樂高公司許可的情況下,開設公司、招聘員工,組建分工明確、層級分明的仿制、銷售“一條龍”式產業(yè)鏈,涉案金額高達11億元。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終審宣判,判決被告公司罰金高達6億元。
站在被告人席上的陳樹某、陳坤某兩兄弟早年間先后注冊成立了一家玩具廠和一家公司,從事玩具生產和銷售業(yè)務。由于起初經營的遙控飛機銷量不佳,又發(fā)現(xiàn)樂高積木在市場銷量較好,于是打起了仿冒的主意。
被告人陳樹某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我以前是做遙控飛機、遙控車這些兒童玩具的,后來改做樂高,最先我不知道是侵權的,后來才知道的?!?/p>
2016年1月到2022年8月,六年多的時間里,被告公司在未得到樂高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設立設計部、工程部、生產部、銷售部等部門,購買樂高正品玩具后進行剝樣、計數(shù)、制模注塑等,1:1復刻樂高積木拼搭玩具的外包裝、說明書和積木顆粒等,并冠以“博樂”“樂翼”等標識在國內外銷售。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檢察官吳曉峰表示,檢察機關對正品和被扣押產品進行比對,認定他們所生產的產品是和正版的樂高玩具產品有1:1的復刻關系。
事實上,這對兄弟還不是初犯。此前,2017年,陳氏兄弟開辦的公司已經因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被樂高公司起訴,并被法院判決支付賠償金及合理費用22萬余元。然而,兄弟倆在賠款后仍未停手,而是將公司核心部門搬離廣東汕頭總部,雇用員工繼續(xù)生產、銷售盜版樂高玩具。
陳氏兄弟一人負責公司日常經營業(yè)務,一人負責控制公司資金,二人的妻子、兒女、女婿等家庭成員也都參與到侵權玩具的仿制、設計、銷售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經審計,檢察機關認定涉案侵權玩具1400余款、非法經營數(shù)額11億余元。
吳曉峰檢察官說:“他們的利潤還是非常巨大的,而且有銷售到國外的情況,這個案子不僅在國內玩具行業(yè)產生了相當大的惡劣影響,對于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形象也有比較大的損害?!?/p>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認為,樂高積木玩具顆粒、說明書以及外包裝圖案都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被告公司生產、銷售的涉案玩具產品與樂高玩具產品構成實質性相似,非法經營數(shù)額特別巨大,是一起重大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高衛(wèi)萍表示,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非法經營數(shù)額超過25萬元以上的,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的刑罰,并處非法經營數(shù)額50%至一倍的罰金。“涉案公司在2017年就被其他法院判處過民事侵權,判處之后仍然不知悔改,為了逃避偵查還將公司的生產區(qū)域和倉庫搬到了公司外圍,主觀惡意性比較大,兩名主管人員在整個案件中的地位層級最高,獲利也是最多的,在公司中起到了決策、組織和指揮的作用?!?/p>
最終,上海三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判處被告單位罰金6億元,判處主犯被告人陳樹某、陳坤某有期徒刑九年和八年,并處罰金二千萬元和一千五百萬元,判處其余從犯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個月的刑罰,并處罰金。
高衛(wèi)萍法官說:“本案的判決既體現(xiàn)了上海法院從嚴從重打擊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另外一方面也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編輯: | 趙沁藍 |
責編: | 金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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