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江西高院發(fā)布了一起案件,江西上粟縣村民周某駕車回家的路上,遇到了同村的林某,便邀請了林某上車一起回家,結果在路上,周某因為避讓不及時,一頭撞到了山體,造成林某受傷、車輛受損,而林某沒有系安全帶,受傷還挺嚴重,經(jīng)鑒定構成六級傷殘。當?shù)亟痪箨犝J定,周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林某無責。
事后,林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周某和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94萬多元。而周某的小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的車上人員險是5萬元,刨去保險公司的賠償,也就是說周某要為此承擔89萬多元。
當?shù)胤ㄔ簩徖砗笳J為,周某的小轎車系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乘林某,發(fā)生交通事故是一般過失行為,故本案應認定為好意同乘,可減輕周某責任。對于保險不能賠償?shù)牟糠?,法院酌定周某對林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共計59萬多元,林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共計25萬多元。
一次好心的免費搭便車車,結果好心人為此賠償了59萬,不少網(wǎng)友都在感嘆,為什么要賠償這么多呢,今后這樣的好事是不是不能做了呢?
其實,類似的事件已經(jīng)不是第一次發(fā)生了,2021年廈門的戴某下班順路帶同事王某回家,結果出了事故,導致王某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戴某負全責,王某家人索賠130多萬,最后法院認定戴某屬于好意同乘,承擔70%責任,賠償了90多萬。
2024年,珠海的小汪開著租來的汽車,載著大學同學小陳和小史去參加考試,結果駕駛不慎,撞到了電線桿上,小陳重傷,花費醫(yī)藥費40多萬,身上兩處十級傷殘,于是小陳向小汪索賠59萬多元,最終法院判決,小汪屬于好意同乘,承擔60%責任,賠償了30多萬元。
其實,對于好意同乘,發(fā)生了事故的情況,究竟如何認定責任、又該如何賠償,2021年開始實施《民法典》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
《民法典》第1217條,非營運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對于好意同乘,法律上已經(jīng)考慮到了減輕駕駛人賠償責任的因素,但并不是完全免除責任,更不意味著,同乘人自愿承擔風險。所以,在司法實踐當中,好意人往往需要為此承擔70%左右的賠償責任。
那么,如果搭車前,大家口頭承諾了,發(fā)生事故不用我負責,或者簽個免責協(xié)議,行不行呢?答案是,這樣的協(xié)議也是無效的。因為相關法律規(guī)定,造成對方受傷和財產(chǎn)損失的免責協(xié)議是無效的。那么,對于今后朋友同事之間好心搭車這件事,你會選擇怎么做呢?
我是陶淳,你身邊的法律參謀!
編輯: | 陶淳 |
責編: | 朱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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