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幾乎人人都在用。一個小小的社交軟件,竟有了些聚合人間百態(tài)、喜怒哀樂的意思。近日,合川區(qū)法院就判決了一起案件,這與朋友圈里的“怒”有關。一位當事人因為在自己的朋友圈里罵人,被人給告了。
案件說來并不復雜,當事雙方皮某和柳某,兩人是微信好友。今年1月28日,皮某用微信朋友圈發(fā)表了一段針對柳某的內(nèi)容,其中,有“破壞別人家庭就該夾起尾巴做人”等較為激烈的言辭,同時,還配有柳某的一張照片。
1月30日,皮某再一次在其朋友圈中發(fā)表一番文字評論,這一次,還配上了表情包!此后,被罵方柳某委托律師發(fā)出了律師函,皮某便刪掉了1月28日發(fā)出的朋友圈。不過,雙方就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柳某隨后將皮某起訴到合川法院。法院在審理后,認定被告皮某的行為構成名譽侵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重慶市合川區(qū)法院民一庭庭長池海表示,被告在發(fā)布的第一條朋友圈,使用了侮辱他人人格的語言。并且?guī)в兄赶蛐缘呐浒l(fā)了原告的照片。我們也詢問了被告被告對其所發(fā)表的言辭所指向的事實,并沒有提供任何的證據(jù),只憑她自己的主觀臆斷。結合她之前發(fā)布的侮辱他人人格的語言,我們認為她的侵權行為是成立的。
最后,法院判決,皮某除了刪除其不當言論,還應賠償對方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在微信朋友圈中發(fā)表道歉聲明。
(來源:重慶新聞頻道 實習編輯:程佳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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