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15日)上午九點,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某曦的生命權糾紛一案。劉某曦,曾用名劉鑫。
原告江秋蓮及其兩名委托訴訟代理人,以及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庭審,劉鑫并沒有到庭。
庭審中,原告一方認為,劉鑫對江歌的不幸遇害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構成生命權侵權。原告一方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方賠償207萬余元,主要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賠償?shù)任屙椫饕獌热?。對此,被告一方進行了無責抗辯,認為劉鑫與江歌的正常交往本身并不具有危害性,江歌遇害是由兇手陳世鋒造成的,也應當由陳世鋒來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
庭審中,原告方訴稱,被告劉鑫與原告女兒即江歌系日本語言學校的同學與好友。2016年9月2日被告不堪前男友陳世峰的騷擾向江歌求助,希望借住江歌在日本東京的住處,直到案發(fā)時被告一直借住在此。原告方訴稱,在江歌遇害過程中,屋內的劉鑫在能查看門外狀況,并且知曉門外倒地受害者即為江歌的情況下,始終沒有開門,也未曾對江歌實施任何救助行為,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甚至連醫(yī)療急救電話119都沒有撥打過,直到警察出現(xiàn)后才開門。日本當?shù)鼐降竭_現(xiàn)場以后呼叫119,救護車趕到后將江歌送往東京醫(yī)科大學醫(yī)院進行搶救。11月3日凌晨2點20分,江歌最終因失血過多搶救無效被宣告死亡。
在庭審辯論中,原告發(fā)表辯論意見稱,被告劉鑫存在重大過錯,是導致江歌遇害的前提與根本原因。表面上江歌遇害完全是陳世峰殺人行為所致,但從實質上來看,劉鑫故意隱瞞信息致江歌遇險。陳世峰殺害劉鑫不成,將憤怒轉移到江歌身上,最終殺害了江歌。劉鑫轉移風險的行為是導致江歌死亡的必要條件。事發(fā)前被告劉鑫阻止江歌報警,錯失了警方提前對陳世峰采取強制措施,并限制陳世峰作案的可能。原告方稱,陳世峰殺害江歌的行為并不影響被告過錯的成立,也不能阻擋被告的行為與江歌死亡的結果存在因果聯(lián)系。被告劉鑫過錯行為導致江歌被陳世峰所殺害。被告應當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被告方訴訟代理人發(fā)表辯論意見認為,劉鑫住在江歌租住的公寓直到案發(fā),她只與陳世鋒有過三次交集,并不清楚陳世鋒的危險性,兩人最終沒有報警是商議后的結果,并非劉鑫阻止江歌。目前也并無證據(jù)證明事發(fā)時劉鑫將門反鎖。被告方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也無法還原江歌遇害時的經過。
法庭辯論結束后,原告方表示不同意調解。庭審共持續(xù)三個半小時,法庭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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