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暖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jīng)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事件終于告一段落,那么劉鑫該不該為江歌之死負責?劉鑫多次強調,并非是自己造成對江歌的傷害導致其死亡,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對此今天的法院判決書對她的這種說法進行了清晰的駁斥。
首先,劉鑫未如實告知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其次,為自保致他人安危于不顧。第三,事后言行有違常理人情,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負擔全部的案件受理費用。
另外,法院認為作為一名在異國求學的女學生,江歌對于深陷困境的同胞予以援手,給予了真誠的關心和幫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了生命,其無私幫助他人的行為,體現(xiàn)了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相契合,應予褒揚,其受到不法的侵害,理應得到法律的救濟。
江歌遇害已經(jīng)五年了,此案也糾纏了兩年多之久,勝訴來之不易。它不僅是對逝者的告慰,更是對道德的糾偏、正義的伸張。
(編輯:張?zhí)N昆 老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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