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發(fā)生在上海的打羽毛踩到流浪貓造成十級傷殘,流浪貓的投喂者被判賠償24萬,這起案件的再審判決結果出來了。法院改判,投喂流浪貓的球館教練小肖,不是流浪貓的飼養(yǎng)人,但是仍然要承擔20%的賠償責任。那么,法院這次改判的依據(jù)是什么?不是流浪貓的飼養(yǎng)人,為什么也要賠償呢?
法院認為,小肖投喂流浪貓的地點在球館廁所門口附近,而該位置處于開放式公共空間,肇事貓何時來去,去向何處具有不確定性,不受小肖控制。小肖無法對涉案貓的行動軌跡和活動范圍進行管控,亦無法實現(xiàn)對涉案貓進行獨占式支配。因此,雖然小肖對涉案貓給予關心和照顧,但因小肖未能對涉案貓進行獨占性的支配和照顧,故二者之間不符合法律意義上的飼養(yǎng)關系。我給大家梳理一下,法院認為,是不是構成動物的飼養(yǎng)人,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對動物進行實際飼養(yǎng)等關心照料行為
2、對動物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
球館教練小肖,經常投喂這只流浪貓,而且還幾次帶這只貓去寵物店洗澡、看病,這已經滿足了第一個條件:實際飼養(yǎng)、關心照料;但是小肖在飼養(yǎng)的過程中,都是在開放式的空間投喂,流浪貓仍然保持著想去哪里就去哪里,活動范圍并不受小肖的控制,沒有改變這只流浪貓的四處流浪的特性,這只貓并不屬于小肖獨有和控制,沒有滿足第二個條件,因此小肖不是飼養(yǎng)人。按照《民法典》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yǎng)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而小肖不是飼養(yǎng)人,為什么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法院認為,小肖在球館的廁所附近投喂流浪貓的行為,“給球場的運動環(huán)境引入了危險源”。因為,小肖作為教練,比一般人更應知曉羽毛球場地對于安全性的要求,他的行為很大程度上影響涉案貓的活動范圍,增加了涉案貓進入球館的可能性。所以,小肖作為危險源的引入者亦具有過錯,酌情承擔20%的責任,也就是4萬8千多元。
而球館經營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80%責任。那么這起案件,給我們傳遞出一些什么信息呢?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今后在室外、小區(qū)里或者一些公共場所,投喂流浪貓的行為,一般情況下不再被認定是飼養(yǎng)人關系,但是如果經常投喂,發(fā)生了流浪貓損害他人行為的,那么,投喂人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對此你又怎么看?
我是陶淳,你身邊的法律參謀!
編輯: | 陶淳 |
責編: | 朱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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