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上海知產法院受理胡濤訴摩拜(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一案。
原告胡某稱,其于2013年6月2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一種電動車控制系統(tǒng)及其操作方法”發(fā)明專利,并于2016年5月4日獲得授權。根據權利要求書記載,該電動車控制系統(tǒng)的主要特征在于由微型攝像頭、圖形解碼器、存儲器和二維碼比對器構成二維碼識別器,當微型攝像頭拍攝的圖像經數據解碼后與存儲器存儲的二維碼數據比對信號一致時,控制器控制電動車啟動;比對信號不一致時,控制器控制防盜警報器報警。原告認為,被告制造、銷售、出租摩拜單車,其產品技術特征已落入原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故訴至知產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相關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62萬元。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吳海平 實習編輯:祝聞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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