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金九銀十招聘季,進入職場,心情或許是充滿了憧憬與好奇,抑或夾雜著一絲忐忑。今天我們就聊一聊勞動法律須知~
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 盛詩怡
01 勞動合同是什么
張某與學校、公司簽訂了一份《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yè)生就業(yè)協(xié)議書》,約定張某大學畢業(yè)后在該公司就業(yè)。如果一方違約,須支付違約金5000元。張某畢業(yè)后,公司一直沒有安排張某就業(yè),表示只愿意支付違約金,不可能安排張某就業(yè)。張某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也遭到斷然拒絕。張某遂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給予經濟補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不能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給予經濟補償。因為大學畢業(yè)生就業(yè)協(xié)議書不同于勞動合同,也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很多畢業(yè)生誤以為《就業(yè)協(xié)議書》等同于《勞動合同》,但兩者根本不是一回事。三方協(xié)議是指在校大學生畢業(yè)前與學校、用人單位三方簽訂的協(xié)議,目的在于約束學生和用人單位在畢業(yè)后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xié)議的本質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關系,不適用勞動法。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勞動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并且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
2.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一般義務外,用人單位還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等。
3.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一員,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法律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02 試用期的那些事兒
李某畢業(yè)后于6月進入某公司工作,入職時雙方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當年9月,該公司人事部門認為李某的工作能力平平,單方決定延長3個月試用期。又過了3個月,該公司以李某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了和李某的勞動合同。李某認為,試用期已滿,該公司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該公司認為,試用期雖延長3個月,但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試用期最長期限6個月,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明確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痹摴炯s定了兩次試用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作為勞動合同中特殊的時期,也需要訂立勞動合同。同時法律對于試用期的期間、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有相應的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在試用期中,除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勞動者有過錯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03 好聚也要好散
因對薪資待遇的不滿、工作無法勝任等原因面臨離職。部分人在離職時會遇到困難,甚至陷入法律糾紛,因此,如何干凈利落地解除勞動合同顯得尤為重要。
1、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無論何種勞動合同,都可以協(xié)商解除。
2、勞動者提出解除。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員工純粹因為自身原因想離職的,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在試用期內提前 3日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若存在拖欠工資、不支付加班費等相關過錯或違法行為,員工可隨時通知解除合同,無須其他程序。
3、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單位不能無理由解除勞動者,解除理由必須合法合理,否則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
(1)勞動者無過錯,存在《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情形的,單位可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或支付代通金即時解除,且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有過錯的,單位可以解除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你們是否在職場遇到過這樣那樣的問題呢?趕緊收下這份職場法律錦囊,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助你在工作中走得更穩(wěn)、乘風破浪。
(看看新聞Knews記者:李翔 通訊員:盛詩怡 編輯: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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