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前董事長、創(chuàng)始人吳長江在被羈押超6年后,終于等到重審一審宣判:有期徒刑10年。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8月期間,吳長江將雷士照明在3家銀行的流動資金存款轉為保證金,安排人攜帶公司公章到3家銀行辦理手續(xù);同時,吳長江通過自己實際控制的5家公司為貸款主體,利用這筆保證金作為擔保,向銀行共申請流動資金借款9億多元。雷士照明為此先后出質(zhì)保證金總額9.2億元。后由于吳長江無力償還上述貸款,致使雷士照明損失5.5億元。
同時,2014年初,吳長江將一筆處理雷士照明重慶公司的370萬元廢料款不轉入公司財務部門入賬,供其本人使用,并將變賣廢料的原始財務憑證銷毀。破案后,370萬元未能追回。
2014年12月6日,吳長江因涉嫌挪用資金被廣東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惠州市人民檢察院執(zhí)行逮捕,2016年12月13日被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一審判決14年有期徒刑。
2018年8月2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作出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重審的終審裁定。
2018年10月11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立案。9個多月后,2019年7月25日至26日才開庭審理。歷經(jīng)2年半的審判期限,遲遲未作出判決??纯葱侣凨news今年4月12日對此做過報道(《雷士照明創(chuàng)始人吳長江被羈押超6年 重審至今未判》http://www.e6862.cn/a/2021-04-12/0039721724.shtml),引起廣東省委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駐惠州指導組關注。
4月29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4月30日下午兩點半進行宣判:
一、被告人吳長江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五十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五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
二、被告人陳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責令被告人吳長江退賠人民幣55650.23萬元給被害單位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退賠人民幣370萬元給被害單位重慶雷士照明有限公司。
吳長江對重審一審判決不服,已表示上訴。
“就挪用資金、職務侵占罪,該一審判決關鍵事實認定錯誤,進而導致定罪錯誤。”吳長江及其辯護人表示,本案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重審,但在基本事實并無變化,指控證據(jù)并無新的補充,法律適用并無新的改變情況下,重審后一審法院再次作出相同的有罪認定,既未尊重上級法院的裁判意見,也違反了 “疑罪從無”的法律原則。
吳長江及辯護人還認為,重審一審判決無視涉案資金投入修建的雷士大廈已被法律程序查封凍結且已由涉案單位進行民事追償?shù)氖聦崳黾印柏熈畋桓嫒藚情L江退賠人民幣55650.23萬元給被害單位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的判項,既在實質(zhì)上違反了上訴不加刑(包括發(fā)回重審不加刑)的原則,又不顧本案實際情況,強加被告本人無法承擔的義務。
(看看新聞Knews記者:鄧全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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