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論是步行,騎車還是開車,大家肯定都碰到過“神出鬼沒”的外賣小哥,一個不小心,碰擦、碰撞,那是在所難免,出了事,這個責任該怎么分呢?
前段時間,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么一起案件:某知名平臺外賣小哥小劉騎著電動車,撞傷了騎著電動車正常行駛的黃女士,造成了黃女士十級傷殘,光醫(yī)療費就花了4萬多。交警部門認定,外賣小哥小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好了,接下來問題來了,黃女士的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費用林林總總加起來不少,十幾萬的費用,由誰來掏呢?
黃女士和外賣小哥小劉都覺得,事故發(fā)生時,小劉穿著外賣平臺騎手的制服,開著外賣平臺車輛,是在為外賣平臺工作,既然是工作期間,相應責任自然應該由跟外賣平臺合作的某人力資源公司承擔。
《侵權責任法》是這么規(guī)定的: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不過,這家人力資源公司可不這么認為,他們拋出了一份《網約配送員協(xié)議》,表示自己跟外賣小哥小劉之間,只是合作關系,而不是雇傭關系。把鍋甩給了外賣小哥小劉。
還好,寶山法院最終認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網約配送員協(xié)議》中關于配送員的工作分配、獎懲、報酬發(fā)放等約定,事故發(fā)生時間,小劉事發(fā)當天運單的完成情況,他與某人力資源公司之間持續(xù)的工作狀況,每日工作時長等情況,法院認定兩被告之間存在勞務關系。
所以,這家人力資源公司應該承擔雇主責任,賠償黃女士的相應損失。
明明是公司雇人干活,結果一發(fā)生事情,就把責任往外推,逼著受傷的黃女士不得不走法律途徑,這不由讓焦焦想到,前段時間一篇非?;鸨奈恼拢锻赓u騎手,困在系統(tǒng)里》,因為平臺的算法,給騎手限定了越來越短的送餐時間,導致一些騎手只能選擇“用交通違規(guī)換時間”、“用生命安全換時間”,但是,有些平臺的回復邏輯卻和被告的人力資源公司如出一轍:希望訂購外賣的客人,能夠多給小哥一點時間。
What ?送達時間、配送費用難道不都是平臺定的嗎?難道平臺不能優(yōu)化算法,給騎手足夠的時間嗎?為什么又要把鍋甩給消費者呢?
要知道,平臺可是從中獲取利潤的,既然從中獲利,就要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管理好騎手,就是平臺的義務,而騎手一旦在工作的過程中,發(fā)生事故,承擔責任,也是平臺的義務,至于騎手有沒有過錯,那是關起門來,平臺和騎手之間的問題,跟消費者或者是事故的受害人,那是半點關系也沒有的。
所以,回到一開始的問題,外賣小哥路上闖禍,這個鍋到底歸誰?自然是歸小哥的雇主了。
(看看新聞Knews記者:沈雪穎)
劍網行動舉報電話:12318(市文化執(zhí)法總隊)、021-64334547(市版權局)
Copyright ? 2016 Kanka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看東方(上海)傳媒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全部評論
暫無評論,快來發(fā)表你的評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