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四環(huán)追尾事故致2死,前車司機未施救引爭議
2019年7月16日凌晨3時30分,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南四環(huán)外環(huán)主路十八里店南橋西側,一輛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方向行駛時與前方一輛輪式自行機械車發(fā)生嚴重交通事故,造成小客車內司機及乘客2人死亡,兩車損壞。
對話目擊者:前車司機一直在打電話
市民陳先生事故發(fā)生后恰好經過現(xiàn)場,并拍攝了視頻。在視頻中可以看到發(fā)生追尾事故的兩車從冒煙到起火、最終被火焰吞噬的全過程。而在此過程中,前車司機一直在打電話沒有及時施救,更是成為全民關注的焦點。
網友:太冷漠
前車司機到底是否應該進行救援?交通肇事后,報警優(yōu)先還是救人要緊?一時間引起網友的廣泛討論。
華東政法大學王永杰教授:前車司機應實施救援
就此熱點問題,焦焦專程采訪了華東政法大學律師學院的副院長王永杰教授。
問:事故發(fā)生后,前車司機一直在路邊打電話,沒有實施救援,是否屬于見死不救?需不需要承擔責任?
答:前車司機應當實施救援。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xiàn)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梢?,相關人員有積極施救義務和及時報警義務。
本案中,前車駕駛員不管是否存在交通肇事過錯,都有上述義務。如果其涉嫌交通肇事罪,且有證據證明(如有相關鑒定意見證實)其放任死者死亡發(fā)生等情形的話(如沒有積極報警、打120、119等而是故意拖延時間),還可能轉為故意殺人罪。
假如前車司機不涉嫌交通肇事罪,則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北京警方依法及時的處置,值得贊賞。后續(xù)問題還需要依靠相關證據展開研究。
問:如果這位司機說自己是為了保護現(xiàn)場,因而沒有挪車呢?
答:實施救援與道交法中規(guī)定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并不矛盾。因為前者義務是針對“造成人身傷亡的”情形。此外,履行積極施救義務與及時報警等義務也不矛盾,因為其完全可以由本人或者請求路人幫忙協(xié)助報警。
問:那么究竟是報警優(yōu)先還是救人要緊?有無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
答:如果他沒有及時撥打或者請人撥打110、120、119等電話,沒有及時、主動利用、借用滅火器等積極施救,就不僅違背了救死扶傷、扶危救困的道德義務,而且可能涉嫌上述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
當然,由于火災過程時間很短,本案全過程大約只有十多分鐘。這種積極施救的效果如何,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可能也可以因此適當減輕其不積極施救的刑事責任,但不能因此免除其因為不履行積極施救義務所產生的相關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問:對類似事件您還有什么看法或者建議?
答:我認為保險公司可能會對嫌疑人可能因為其他犯罪的行為拒賠、少賠,如果嫌疑人無力賠償,客觀上可能產生對死者不利的后果。為此,需要保險公司依法盡量積極有效理賠,并通過社會救助等多元救助體系來補償死者家屬。
同時,即便該司機沒有其他法律責任,保險公司也可建立誠信黑名單制度,將前車司機錄入非誠信黑名單,對其拒賣或者高價銷售保險產品;同時社會上也要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譴責這種見危不救的行為,并讓其在以后的就業(yè)、貸款等行為中受到不利影響,讓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必要的責任。
目前,前車司機戚某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特別感謝:華東政法大學律師學院副院長王永杰教授
(看看新聞Knews記者:李翔 實習編輯:楊宇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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