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一家美容護膚中心消費170萬元,卻遭遇無資質醫(yī)美,遂起訴要求對項目費用退一賠三。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定該美容中心已構成消費欺詐,美容中心須賠償女子損失66萬余元 并增加賠償200萬余元。
靚靚美容推出"鉆肝""小腸養(yǎng)護""盆腔凈化"等養(yǎng)生項目,稱具有排毒養(yǎng)顏之功效,老客戶小琴心動付款。然而體驗過后,不但未見效果,身體還每況愈下。
上海一中院民事審判庭審判長兼主審法官楊斯空告訴記者,這些項目里都用了灌腸的手段。服務人員用了灌腸袋、灌腸劑幫小琴排便,但“灌腸”被定性為醫(yī)療手段,是違規(guī)的。
在美容院消費了170萬元的小琴遂起訴,法院審理后認為,小琴是為了提升生活品質,改善容貌進行生活消費,而非為治療疾病的醫(yī)療行為,因此本案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予消費者傾斜性保護。
靚靚美容無資質進行醫(yī)美服務,具有欺詐故意,小琴因欺詐行為造成的損失 即已支付的服務費用為66萬余元,一審判決靚靚美容退還66萬余元,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guī)定,增加三倍賠償,即200萬余元。美容院一方不服上訴。
上海一中院審理認為,醫(yī)療美容具有較高專業(yè)性,尤其對于灌腸及射頻醫(yī)療手段,應具備資質才可開展,并由具備相關衛(wèi)生技術的人員操作。靚靚美容缺乏資質仍提供服務,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對身體健康造成隱患,應認定具有欺詐故意。小琴有權要求靚靚美容承擔 三倍懲罰性賠償責任。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斯空法官提示,醫(yī)美中的欺詐行為除了無資質服務,還包括雖有資質但向消費者虛假承諾等情況,都可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
比如醫(yī)美機構承諾用什么樣的進口材料、達到什么樣的效果,但并沒有如其承諾履約,就可能構成欺詐;還有不少提供手術服務的醫(yī)美機構,是以有"名師"作為宣傳亮點的,如消費者約定的是假名師給他手術,但在具體實施時,卻是另外一位醫(yī)師,這也可能構成欺詐。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張幗霞 馮家琳 編輯:夏定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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