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遺囑繼承糾紛,只有3年的訴訟時效,一旦超過,你將失去繼承權。
舉個例子,爺爺在遺囑中,把唯一的房子留給了孫子小七,爺爺去世后,這套房子卻被過戶到了叔叔的名下。那么,小七除了要在爺爺去世的60天內,明確表示接受爺爺遺贈的這套房子外,還必須在三年內對叔叔提起訴訟,否則,這套房子他再也拿不回來了。
那么,如果小七一直不知道爺爺曾留下遺囑,把房子給了他,過了3年,直到第四年才偶然得知此事,那么,是不是也過了訴訟時效了呢?并不是的,這里的三年時效,是從小七“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開始起算的,在他不知情的時候,是不算入時間的。同時,民法典還規(guī)定了,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也就是說,如果小七直到爺爺去世了21年才知道自己遺囑的真相,這時他也無權追回房子了。
我是陶淳,你身邊的法律參謀!
編輯: | 陶淳 |
責編: | 朱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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