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市場監(jiān)管局印發(fā)《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調整酒類商品經營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自2023年7月10日起,本市酒類商品經營許可整合納入食品經營許可范圍,不再單獨核發(fā)《酒類商品批發(fā)許可證》和《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凡是在本市從事酒類商品經營活動的,應當辦理含酒類商品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許可。已取得《酒類商品批發(fā)許可證》《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的,在有效期內繼續(xù)有效。
公告全文如下↓
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調整酒類商品經營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簡化市場主體準營手續(xù),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發(fā)市場主體活力的若干措施》(滬府辦發(fā)〔2022〕22號)要求,現就本市酒類商品經營許可整合納入食品經營許可范圍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不再單獨核發(fā)《酒類商品批發(fā)許可證》和《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將酒類商品經營納入食品經營許可范圍,作為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項目。
二、酒類商品經營在食品經營項目二級目錄中具體標注為“含酒類(批發(fā))”“含酒類(零售)”“含乙醇飲料”。
三、在本市從事酒類商品的經營者,申請、變更、延續(xù)《食品經營許可證》(含酒類商品經營項目),可通過“一網通辦”平臺或線下政務服務窗口辦理。辦理事項為食品經營許可。
四、《食品經營許可證》(含酒類商品經營項目)發(fā)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已取得《酒類商品批發(fā)許可證》《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的,在有效期內繼續(xù)有效;有效期屆滿后,經營者繼續(xù)從事酒類商品經營活動的,應當辦理含酒類商品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許可。
五、本市各區(qū)市場監(jiān)管部門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等規(guī)定,負責轄區(qū)內食品經營許可(含酒類商品經營項目)的管理工作。
六、酒類商品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從事白酒經營的,應當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義務,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七、酒類商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在經營場所依法明示。
八、各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做好事中事后監(jiān)管,防范食品安全風險。
九、本公告自2023年7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9日。
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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