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旅游本是件開心事,可劉女士卻因孩子未能出境,將旅行社告上了法庭。
2025年1月6日,劉女士與旅行社簽訂《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為孩子小周報名“某某學(xué)校赴福岡友好交流”旅游項目,合同總價款16,500元。然而出發(fā)當(dāng)日,小周因未攜帶護照原件,未能順利出境。劉女士認為,旅行社在出發(fā)前檢查工作不到位,僅在微信群中簡單提醒,從未說明本次辦理簽證不需要收取原件,也未在出游貼士中標注“原件不曾收取,出游者自行保管”。劉女士認為,按照以往經(jīng)驗,護照原件通常由旅行社保管,因此,她要求旅行社退還合同款16,500元,并支付往返機場費用100元。
但旅行社卻表示,已按照合同約定及行業(yè)標注提供旅游服務(wù),盡到了合理提醒和說明義務(wù),未能出境完全是因為小周未帶護照??紤]到實際情況,旅行社愿意補償5,0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護照作為重要的出入境證件,劉女士作為小周的法定代理人,未認真查看微信群提示,也未在出發(fā)前仔細檢查孩子隨身攜帶的物品和證件是否齊全,反而指責(zé)旅行社未盡提醒義務(wù),這種做法顯然是不妥的。因此,劉某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不過法院準許了旅行社補償5,000元的決定。
編輯: | 俞欣怡 |
視頻編輯: | 施亞娟 |
責(zé)編: | 金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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