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上海首例以高空拋物罪提起公訴的案件在楊浦區(qū)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并宣判。
案情回放
2021年2月10日9時許
被告人於某某在三樓住處,將一只裝有陶瓷杯碎片等垃圾的塑料袋從廚房窗口扔出,砸傷途經底樓人行通道的被害人姜女士(化名)頭面部。經鑒定,被害人面部瘢痕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3月2日
於某某被民警抓獲,到案后陸續(xù)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審理期間,於某某的親屬向法院預交錢款用于賠償。
經過審理,楊浦區(qū)人民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於某某因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同樣針對高空拋物行為,今天下午還有一起案件在靜安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本案中的被告人從九樓扔下了一把斧子和其他物品,雖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卻砸中了兩輛車,造成物損。不同前案之處,是被告并未以高空拋物罪定罪量刑,靜安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經查,被告人陳某因背了諸多債務,不斷有人上門討債,家人不堪其擾,決定不再讓其外出。案發(fā)當天,陳某想要出門但遭到了家人的阻攔,一氣之下爬上了自家9樓的空調外機。為了發(fā)泄情緒,陳某開始"任性"地往樓下扔東西。這些東西包括,一把木柄斧子、一個塑料花瓶和一包紙質材料。
陳某的行為,造成樓下停放的寶馬車引擎蓋被砸穿,另一輛奔馳車后擋風玻璃被砸碎。經鑒定,車輛物損達人民幣三萬余元。雖未造成人身傷害,但案發(fā)地是附近居民進出的必經通道,人流量較大。
法院認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高空拋物罪,是針對情節(jié)嚴重的高空拋物行為單設的罪名,該條第二款規(guī)定,若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本案被告的高空拋物行為已經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因此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認定。
最終,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張幗霞 馮家琳 實習編輯:陶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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