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
為了適應我國人口與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新形勢,優(yōu)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fā)展,根據(jù)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廢止以下行政法規(guī):
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9號公布 根據(jù)2004年12月1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二、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管理辦法(2002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
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5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5號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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