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古玩非古董
小林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了老王,老王年逾古稀,面相和善。一心想通過買賣古玩獲利的小林自以為認識了“好人”,在老王處購買了700余萬元古玩,先支付了100萬元,余款暫且賒著,等找到下家出手后將余款結給老王??尚×质者M古玩后再也不結余款,稱這些古玩拿去鑒定被告知全為贗品。
老王咽不下這口氣,訴至普陀區(qū)法院。在法庭上老王表示,小林當時看中自己的“壽山石”、“清朝皇帝玉璽”等上百件古玩,為了得到這些古玩,小林向自己百般示好,既送煙又送酒。之后,小林分五批次取走上百件古玩物品,先支付了100萬元,差價部分則向老王出具了欠條。而后,老王多次要求小林支付款項,但小林一直未履行付款義務。老王訴至普陀區(qū)法院,請求判令小林支付760萬元。
小林辯稱老王曾口頭承諾,在他出具欠條的情況下,可將古玩取走后出售,若出售不成,再返還給老王。在第一批古玩沒有出售成功后,他要求退回,但老王以家中沒有地方存放為由要求存放在小林家中,還讓小林換一批古玩再嘗試去出售。不過,小林拿老王提供的這些古玩去鑒定后,發(fā)現(xiàn)都是贗品,小林要求將所購買的古玩如數(shù)退還,并退回已支付的100萬元。
對此,老王表示,他出售前已告知小林是古玩而非古董。古董分真品和贗品,若這些都是真古董,則價值至少上億元。但自己出售給小林的是古玩,根據(jù)行內(nèi)買者自慎的原則,按照交易慣例,小林當場驗貨,貨款兩清。
法院:賣家未欺詐
上海普陀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雙方爭議的“古玩”,其概念本身并無明確界定,雙方交易時也未作明確約定,所以不能以此認為買賣的標的為小林所認知的真品。
小林在老王處數(shù)次購買物品,在買賣過程中,小林有充分的時間發(fā)現(xiàn)其所買的物品并非為其所認為的“古玩”,而向老王主張退還。但是,小林在前后數(shù)次交易過程中,對所買物品的品質(zhì)并未提出異議,而是一次次予以接受并向老王寫下欠條。
至于小林所辯稱老王曾作出口頭承諾,同意小林出售不成后退還古玩,由于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佐證,所以對該辯稱意見不予采信。
況且,古玩、藝術品交易不同于一般物品買賣,按行業(yè)習慣,買受人應以自己的技能及專業(yè)知識對其價值予以鑒別,并承擔相應的風險。老王和小林間的交易形式系實物交易,所以小林對其所買物品應有清楚的認知,其中的風險應由其自行承擔。
因此,小林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普陀區(qū)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小林向老王支付人民幣760萬元。
(編輯:余寒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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