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3年年初到2015年3月,沈某、黃某、林某等人出資注冊的狂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租用境外服務器,開設、運營多個網(wǎng)站,將從廣東、福建等地采購的假冒LV、MK、NIKE等商品,以遠低于正品價格向境外銷售,銷售總金額7710萬元人民幣。為逃避偵查,狂人公司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換網(wǎng)站,2年里總共運營了200多個網(wǎng)站。昨天審判的是本案最后兩名被告林某和陳某,他們分別負責推廣和渠道,涉案金額分別為3917萬元和7054萬元。
被告人林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27萬元。被告人陳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罰金人民幣8萬5千元。
至此,狂人公司侵犯知識產權案21名被告全部審結,一審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其中刑期最高的為6年半。這也是本市近年來涉案人數(shù)最多、涉案金額最大的一起侵犯知識產權案件。
(編輯:施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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