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0個“8?16”依法治市日來臨之際,今天(8月16日)下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兩起上海蒙明倉儲有限公司不服上海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及海關總署行政復議決定的案件。上海高院副院長張斌擔任本案審判長,上海海關、海關總署均派員出庭,上海海關副關長黃迂明出庭應訴。上海市政府法制辦負責人,相關市級機關、各區(qū)政府法制部門負責人近100人受邀旁聽了庭審。
“不予受理”決定被起訴
2014年4月14日,上訴人倉儲公司在上海外高橋設立海關監(jiān)管場所,正式取得了上海海關核發(fā)的監(jiān)管場所注冊登記證,該登記證注明有效期至2017年4月14日。
2015年10月9日和12月15日,倉儲公司先后兩次向上海海關監(jiān)管通關處提交《關于上海蒙明倉儲有限公司變更監(jiān)管場所經(jīng)營面積的申請報告》及相關附件,要求將監(jiān)管場所面積予以變更。因上訴人未提供《防火安全證書》、《專業(yè)計量證書》或《罐容表》等其他專業(yè)證書、場所建筑設計圖、監(jiān)管場所相關管理、賬冊制度等申請材料,上海海關要求倉儲公司予以補正,但此后倉儲公司未按要求予以補正。
2017年4月17日,上訴人再次向上海海關提出監(jiān)管場所變更申請,并同時提出海關監(jiān)管場所許可延期申請,申請延續(xù)《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
同年4月25日,上海海關就兩份申請分別作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認為上訴人提出申請時已超過原許可的有效期,不符合申請條件。倉儲公司不服,向海關總署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017年9月20日,海關總署經(jīng)審查作出被訴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上海海關所作的被訴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倉儲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上海海關被訴不予受理決定和海關總署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執(zhí)法程序合法,故判決駁回倉儲公司的訴訟請求。倉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上海高院。
庭審中雙方激辯
在今天的庭審中,倉儲公司表示,自己早在2015年就已經(jīng)提出經(jīng)營面積變更申請,變更申請包含了注冊登記證延期申請的意思,而且倉儲公司一直與上海海關溝通延期申請事宜,并曾在2017年4月13日提出過延期申請。
倉儲公司還認為,其對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并不了解,行政機關應當在溝通協(xié)商期間提示延期申請期限問題,但上海海關并未履行此提示義務。
上海海關辯稱,按照法律規(guī)定,倉儲公司若需延續(xù)注冊登記證的有效期,應在該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書面申請。根據(jù)相關證據(jù)顯示,倉儲公司系2017年4月19日向上海海關提出延期申請,沒有證據(jù)證明倉儲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提交了申請,即使其主張的曾于4月13日提交申請的理由成立,也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故被訴不予受理決定正確。
此外,上海海關提出,雖無明文規(guī)定海關有提示義務,但海關服務大廳里的電子顯示屏等多處公告了有關延期申請等的注意事項,已經(jīng)進行了相應提示。
海關總署稱同意上海海關的答辯意見,認為被訴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倉儲公司訴訟理由不成立,請求判決駁回其上訴。
通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審理環(huán)節(jié),合議庭充分聽取了當事人雙方意見,宣布該案擇日宣判。
“以案釋法”促進依法行政
“上海海關副關長出庭并出聲,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一種尊重,對接下來的糾紛實質性解決也有積極作用。”上海市寶山區(qū)法制辦副主任黃忠認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本次庭審的亮點之一。
上海市工商局法制處處長劉楷對旁聽庭審感觸頗深,他說:“組織執(zhí)法隊伍成員來旁聽庭審既能夠提高我們的應訴能力,又能將旁聽過程中的收獲更好地應用到執(zhí)法工作中,進一步規(guī)范執(zhí)法?!?/p>
據(jù)介紹,近年來,上海法院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化、常態(tài)化。其中,2017年全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達1349件次,出庭案件數(shù)和出庭應訴率均較2016年有所提高。
為進一步提高行政應訴人員出庭應訴的能力和水平,上海法院還根據(jù)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的相關意見,加強與政府部門的合作,共同組織行政機關負責人和法制機構負責人旁聽庭審,增強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法制意識和法律素養(yǎng)。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吳海平 實習編輯:胡欣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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