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上海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shè)管理委等四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關(guān)于取消普通住房標準有關(guān)事項的通知》。
《通知》明確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及取消標準后相關(guān)個人住房交易稅收事項,自12月1日起施行:
對個人轉(zhuǎn)讓住房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根據(jù)規(guī)定實行個人所得稅核定征稅,以轉(zhuǎn)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
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編輯: | 劉清揚 |
責編: | 傅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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