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涉疫情刑事案件法律適用的8個問答,針對常見的涉疫情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一一作出解答。這也是市高院《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2022年修訂版)》的第二篇。
2020年2月,市高院課題組研究制定了《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因本輪疫情與2020年的情況不盡相同,為更好地應對解決本輪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市高院成立了由研究室、立案庭、申訴審查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商事審判庭、知識產權審判庭、海事及海商審判庭、金融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jiān)督庭、執(zhí)行局、審判管理辦公室和辦公室等部門組成的修訂課題組,圍繞人民群眾和企業(yè)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從聚焦具體問題的現實需求、規(guī)范依據的準確完整、在線訴訟服務的釋疑解惑等角度,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重點梳理兩年來涉疫情防控的法律適用問題,選取具有典型性的程序和實體問題,修訂完成。
(附問答全文)
一、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無癥狀感染者雖然明知被感染,但仍不遵守防疫政策要求,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無癥狀感染者,明知被感染仍不遵守防疫政策要求,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對于其他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如市民拒絕核酸檢測、不如實上報抗原檢測結果、違反居家隔離要求、隱瞞旅居史等,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guī)定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二、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護用品、藥品、其他民生用品價格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商品經營者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為牟取暴利,故意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guī)定,嚴重影響市場經營秩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三、疫情防控期間,對于造謠傳謠疫情信息或者利用虛假疫情信息牟利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對于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對于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如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虛假疫情信息騙取他人財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四、疫情防控期間,偽造、篡改核酸檢測報告、抗原檢測結果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核酸檢測報告、抗原檢測結果是證明市民是否感染新冠病毒的主要依據。虛假的核酸檢測報告、抗原檢測結果不僅會擾亂社會管理秩序,還對疫情防控管理造成嚴重侵害,并產生新冠病毒傳播的潛在風險。偽造、篡改前述報告或結果,根據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可能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偽造公司、事業(yè)單位印章罪、第二百八十六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者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五、疫情防控期間,對正在履行職務或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志愿者等人員實施威脅、辱罵、毆打、駕車沖撞等行為的如何處理?
答:拒絕配合測量體溫、出示核酸檢測報告、掃描場所碼等防疫工作,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隨意對其他防疫工作人員實施辱罵、威脅、毆打、駕車沖撞等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實施妨害公務行為或尋釁滋事行為,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六、疫情防控期間,針對侵犯醫(y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醫(yī)療機構醫(yī)療秩序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疫情防控期間,隨意毆打、威脅、侮辱醫(yī)務人員,無故干擾、阻止醫(yī)務人員工作等擾亂醫(yī)療秩序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侮辱罪或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故意傷害醫(y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后果的,或者對醫(yī)務人員實施毆打、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yī)務人員感染新冠病毒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七、疫情防控期間,對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實施暴力襲擊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疫情防控期間,不聽從指揮、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對民警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人身攻擊行為的,以及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的,以襲警罪定罪處罰。對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若僅對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設備進行破壞,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八、疫情防控期間,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如何處理?
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醫(y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應根據工作要求認真履職,如果存在推諉、擅離職守甚至拒不履行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的,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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