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1日上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南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徐光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徐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徐光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徐光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徐光利用擔任中共周口市委副書記、周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周口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yè)經(jīng)營、職務調(diào)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單位或個人給予的現(xiàn)金,共計折合人民幣1265.2794萬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光的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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