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販賣毒品是一種犯罪行為,要受到刑事處罰。但販賣“假毒品”,是否也構成犯罪呢?近日,寶山法院就對一起販賣假“毒品”的案件進行宣判。
公訴人稱,2018年3月6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徐某接到閨蜜孫某向其購買冰毒的電話,兩人談妥價格600元一包,并約定當面交易。由于手頭沒有現(xiàn)貨,徐某遂聯(lián)系“老朋友”王某從他那拿貨。
當晚12時左右,徐某拿到王某送來的一小塑封袋裝的冰毒后,打車來到孫某住處,兩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被寶山公安分局民警當場抓獲。但出人意料的是,經(jīng)鑒定,這包重0.85克的“白色晶體”,并未檢測出常見的毒品成分。
既然徐某所賣的“冰毒”并不是貨真價實的冰毒,那么公訴人為何以販賣毒品罪對其提起公訴?徐某的行為是否能逃脫法律的制裁呢?
寶山區(qū)人民法院承辦法官項群軍表示,徐某某事先對其販賣的毒品是假毒品并不明知,其主觀上有販賣毒品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販賣毒品的行為,因此被告人徐某某的行為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同時,承辦法官還表示,如果徐某一開始就知道自己賣的是假毒品,那將是涉嫌詐騙罪。最終,法官當庭作出判決,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徐某拘役五個月,罰金二千元人民幣。
(來源:寶山臺 編輯:余寒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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