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fā)布《關于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意見》共計22條,主要包括:針對分裂行徑,明確“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認定標準,繼續(xù)明確了對“臺獨”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節(jié),并對相關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積極參加的這些認定作出規(guī)定,為司法辦案提供明確指引。立足依法嚴懲,重申從重處罰情節(jié)和不受追訴期限等情形。對于“臺獨”頑固分子,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等。
《意見》明確缺席審判適用程序。
編輯: | 董亞歡 |
責編: | 潘桑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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