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6月11日通報,十三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羅保銘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近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羅保銘利用擔任天津市商業(yè)委員會主任、海南省委副書記、海南省省長、海南省委書記、十二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羅保銘出生于1952年10月,天津市人,曾任天津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2001年任海南省委副書記,2007年任海南省省長,2011年8月任海南省委書記。2017年4月起,他轉崗全國人大工作,至2023年3月卸任。
2024年7月,羅保銘主動投案,接受審查調查;2025年1月被開除黨籍。
經(jīng)查,羅保銘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長期與政治騙子不正當交往,造成財政資金重大損失和惡劣政治影響,對抗組織審查,大搞迷信活動;
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重要干部任用上聽任親友“推薦”干預,違規(guī)選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財物;
廉潔底線失守,縱容親屬利用本人職務影響謀取私利,利用職權大操大辦喪事,長期無償接受企業(yè)提供的高檔服務;
違規(guī)干預和插手執(zhí)紀執(zhí)法活動;
貪婪腐化,恣意妄為,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編輯: | 范燕菲 |
責編: | 劉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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