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法國萊雅公司的頂級護膚品牌“KIEHL’S”(中文名“科顏氏”)、日本第一醫(yī)學美容品牌“LaboLabo”(中文名“城野醫(yī)生”)竟然只賣20余元一瓶?一個經(jīng)過嚴密分工的10人犯罪團伙,僅僅用了三年時間,通過調(diào)配原料配方、仿制商標標識、生產(chǎn)、罐裝、貼標、裝盒、打包、網(wǎng)上營銷等一系列方式,輕松售出400余萬元。
今天(12月31日)上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副院長張斌、知產(chǎn)庭法官張本勇及張瑩組成合議庭,就許某等9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王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并當庭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jù)一審判決,許某等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二十萬元至五萬元不等。
瘋狂造假“一條龍”
許某原本在淘寶網(wǎng)上賣化妝品,由于生意不好,開始萌生仿制“KIEHL’S”化妝品的念頭。
2015年,他找到了“老熟人”化妝品調(diào)配師黃某,正巧黃某因找不到工作而急于賺錢,兩人一拍即合。黃某從許某處拿到“KIEHL’S”金盞花爽膚水、白泥面膜的正品,經(jīng)過反復試驗,調(diào)配出了原料配方。
“我在家中調(diào)配成功后,就根據(jù)配方采購一些原材料,到劉某開設的化妝品公司叫工人大批量生產(chǎn)出來?!睋?jù)黃某回憶,他先后委托該公司生產(chǎn)假冒“KIEHL’S”原料9000余公斤,并進行了部分罐裝工作。
與此同時,許某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找到深圳某印刷公司老板魯某,商談由后者負責仿制“KIEHL’S”商標。
“他(許某)沒有提供任何產(chǎn)品委托書等合法文件。我認為不會出什么事,為了掙錢就打點擦邊球答應了他的要求。”到案后,魯某悔不當初。
2017年3月,許某在假冒“KIEHL’S”保濕面霜產(chǎn)品時發(fā)現(xiàn),該產(chǎn)品使用的是熱轉(zhuǎn)印商標,但魯某只能生產(chǎn)粘貼商標,于是又找到做包裝材料生意的鐘某,請其幫忙仿制熱轉(zhuǎn)印商標。
鐘某先后通過寧某印制了30000個假冒熱轉(zhuǎn)印商標,并按照許某的要求,將熱轉(zhuǎn)印后的瓶子送到劉某的化妝品公司進行罐裝。在此期間,熟悉印刷行規(guī)的鐘某、寧某均未要求上家提供商標生產(chǎn)的授權(quán)委托書及相關(guān)證明材料。
另外,許某還先后解決了化妝品瓶子、瓶蓋、紙盒等包裝材料問題,陸續(xù)雇傭張某柱、覃某、張某寶、謝某作為工人,在租借的村屋中對假冒“KIEHL’S”化妝品進行罐裝、貼標、裝盒、打包,并發(fā)送到租借的大廈進行倉儲,爾后出售給王某等人,王某等人再加價銷售出去。
2017年下半年,許某、黃某、張某柱、張某寶、覃某、謝某還以同樣的方式生產(chǎn)、灌裝日本第一醫(yī)學美容品牌“LaboLabo”化妝品原料400公斤3000余瓶,通過王某及許某的淘寶店鋪對外銷售。
現(xiàn)場查獲化妝品逾萬瓶商標7萬余件
由于許某等人仿制出的“KIEHL’S”化妝品幾乎以假亂真,并且只賣20余元一瓶,一投入市場便廣受歡迎。
2018年7月,東窗事發(fā),公安在許某租借的村屋和大廈內(nèi),查獲假冒“KIEHL’S”化妝品16202瓶,貨值17.2萬余元;假冒“LaboLabo”化妝品2618瓶,貨值2.6萬余元;假冒“KIEHL’S”“LaboLabo”商標標識70000余件,以及大量制假工具及半成品等。同日,公安還在寧某處查獲“KIEHL’S”熱轉(zhuǎn)印商標6000個及模板4桶。
經(jīng)司法會計鑒定,2017年7月至案發(fā)期間,許某、張某柱、張某寶、覃某、謝某參與生產(chǎn)、銷售假冒“KIEHL’S”“LaboLabo”化妝品463萬余元,黃某參與生產(chǎn)上述假冒化妝品463萬余元,王某參與銷售上述假冒化妝品410萬余元。魯某、鐘某、寧某提供商標標識分別參與生產(chǎn)假冒“KIEHL’S”化妝品415萬余元、45萬元、45萬元。
2019年4月,公訴機關(guān)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許某等9人未經(jīng)注冊商標權(quán)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并對外銷售,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則應以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網(wǎng)上銷售遍及全國,給萊雅公司造成經(jīng)濟上、聲譽上較大損失,希望法院予以嚴懲。”被害單位萊雅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表示。
2019年9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某等9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其中,許某、黃某為主犯,魯某等其余7人為從犯;王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遂判處許某等10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二十萬元至五萬元不等。
許某、魯某不服,分別以量刑過重等為由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悔不當初
今天上午,上海高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許某、魯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悔恨不已。
魯某哽咽著表示:“今天是2019年最后一天,我對自己的行為深感愧疚,現(xiàn)在內(nèi)心最放不下的就是我的家人,我虧欠妻子太多了?!痹诮?jīng)過了兩個小時的審理后,合議庭當庭作出裁定。
對于上訴人提出的“量刑過重”異議,上海高院認為,首先許某、魯某自2016年起就開始假冒“KIEHL’S”化妝品,許某自2017年下半年又開始假冒“LaboLabo”化妝品;其次,僅從2017年7月計算,許某犯罪金額已達463萬余元、魯某參與犯罪金額已達415萬元,可見兩人假冒注冊商標犯罪時間長,情節(jié)特別嚴重,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均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在非法經(jīng)營額50%以上一倍以下判處自由刑和罰金。其中,許某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對全部犯罪承擔責任;魯某系從犯,對其減輕處罰。一審法院根據(jù)兩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判決并無不當。
綜上,上海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看看新聞Knews記者:金嬿 實習編輯:浦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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