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年底,原告至被告處喝酒,待原告喝醉后被告與其發(fā)生性關系。2015年5月,原告與其現任丈夫結婚,8月生育一子張某乙,經親子鑒定發(fā)現該子并非其丈夫所生。9月,原被告見面協(xié)商親子鑒定、子女安置等問題,而后,被告將留有血樣的紙巾郵寄至一鑒定所鑒定,結論為兩人不存在親子關系。但原告懷疑此血樣,要求重做鑒定但被拒后,便起訴要求判令孩子隨其共同生活,被告支付孩子出生至成年前的撫養(yǎng)費。
審理中,原告申請進行親子鑒定,被告拒絕,不同意就郵寄血樣是否來源其本人鑒定。庭審結束后,被告將當庭飲用過的礦泉水瓶丟棄在法庭垃圾桶中。原告即申請以該水瓶為送檢樣本進行鑒定,法院準許后,委托鑒定機構對孩子血樣與送檢的飲用水瓶口的唾液斑檢驗,檢驗結果為二人系父子關系。法院最終確認被告系孩子生父,須依法支付相應撫養(yǎng)費。
以被告丟棄的礦泉水瓶進行鑒定是否侵犯被告權益?
法官分析,為了保障身份及家庭關系的穩(wěn)定,有無必要進行親子鑒定以及采取何種鑒定形式需從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fā),區(qū)別情況,慎重對待。 本案被告丟棄水瓶屬于自由處分行為,飲用水及保全水瓶的過程均有庭審錄像予以證明,而原告要求DNA檢驗系其在窮盡自身舉證手段的情況下為補強證據而提出。
因此判斷:啟動鑒定程序必要、合法。
在大家為孩子捏了把汗的同時,法官也提醒,不恰當的兩性關系常引發(fā)婚姻家庭關系的震蕩,一旦出現差錯或懸而未決的情況,勢必擾亂家庭乃至社會關系的穩(wěn)定和諧。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吳海平 實習編輯:沈姝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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