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發(fā)生于今年2月27日中午12點50分左右,被告人易某在即將到達上海長途汽車客運總站地下車庫時,因與其想要去的目的地長途客運南站不符,遂與司機產(chǎn)生爭執(zhí)。
過程中易某拉拽房姓司機的手臂,并搶奪汽車方向盤,導致司機被迫將所駕駛的大巴車停在道路上數(shù)分鐘,致交通阻塞。隨后,司機撥打110報警電話,公安人員抵達后將易某抓獲。
對于被告人為何會做出如此沖動舉動的原因,其辯護人表示,因事發(fā)當日,被告聽取了黃牛的唆使,上了與其目的地不同的大巴車,并且大巴司機也未告知。所以,被告人在抵達了錯誤的目的地后,做出了沖動的舉動。
法院認為,被告人易某的行為,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到依法懲處??紤]到易某因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刑法》相關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易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審判員、靜安區(qū)人民法院法官羅宏認為,被告人易某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有清楚的認識,因為他是成年人,而且年過半百,能夠清楚地預估到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但是他還是放任了自己的行為,所以對于這個行為,法律應該予以嚴懲。
雖然被黃牛坑得不輕,但也不能危害公共安全!
(來源:靜安臺 編輯:沈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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