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毒豆芽”案再現(xiàn)逆轉,芽農(nóng)全尚根從獲刑十年到被撤回訴訟。發(fā)端于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毒豆芽”案,引發(fā)怎樣的爭議?司法糾偏背后,透露怎樣的科學與監(jiān)管之爭?
9月18日,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法院下達了刑事裁定書,因“法律政策發(fā)生變化”,決定撤回對被告全尚根的起訴。
全尚根,福建芽農(nóng),以生產(chǎn)、銷售豆芽為生。2014年3月19日,因其在生產(chǎn)、銷售豆芽過程中使用“無根水”,構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全尚根被閩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逮捕。
2015年3月,全尚根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此案因量刑過重、證據(jù)不足引發(fā)爭議。隨后,全尚根不服提起上訴。
但一個月不到,案情突現(xiàn)逆轉。同年4月14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決定對全尚根取保候?qū)彙J甑牧啃?、在二審階段,法院同意取保候?qū)弻崒俸币姟?/p>
第二次逆轉也很快出現(xiàn)。二審撤銷了對全尚根的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最終,法院因本案法律政策發(fā)生變化,對全尚根撤訴。法律界人士認為,撤訴是在法律程序上宣告了全尚根的無罪。
全尚根的女兒全長梅在接受看看新聞Knews記者采訪時說,為了給父親上訴,一家人已經(jīng)奔波了兩年半。如今撤訴,他們心頭的大石總算落了地。
【視頻】全尚根的女兒全長梅在接受看看新聞Knews記者采訪
2013年以來,用“無根水”制發(fā)的無根豆芽,即添加了6-芐基腺嘌呤的豆芽,曾被認為是“五毒俱全”的“毒豆芽”。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22日期間,公開的無根豆芽案例已有709起,全國至少有918人被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判刑。
而自2015年以來,多地無根豆芽案出現(xiàn)了無罪判決、撤訴等判例。
2015年6月,遼寧葫蘆島市郭某、魯某無根豆芽案,經(jīng)發(fā)回重審后改判無罪,是目前已知的無根豆芽案中首例無罪判決。
更多的無根豆芽案則以撤訴處理。2015年7月,重慶市沙坪壩區(qū)法院分別對兩起無根豆芽案作出了準許撤訴裁定。
2015年9月,廣東吳川市、山東陽谷縣兩地檢察機關,分別以“公訴機關以該案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發(fā)生變化”、“有關在生產(chǎn)豆芽過程中添加劑構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變化”等為由,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均被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2016年7月,南京被集體起訴的35家芽農(nóng)也被撤訴,理由為“法律、司法解釋發(fā)生變化”。
撤訴案例目前已出現(xiàn)在重慶、廣東、浙江、山東、河南、吉林、內(nèi)蒙、貴州、江蘇、福建等多地。
全尚根案以及多起“毒豆芽”案的代理律師蔡思斌認為,首例無罪判決具有示范價值,而全尚根案歷時兩年半之久、量刑又重,最后的撤訴處理也具有標桿意義,這意味著最高院或各地法院對這類案件的處置進程加速。
【視頻】全尚根案以及多起“毒豆芽”案的代理律師蔡思斌接受采訪
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發(fā)生變化,是公訴機關對“毒豆芽”案撤訴的普遍理由。但是什么樣的法律政策、何時發(fā)生了什么變化?目前尚無相關信息披露。
看看新聞Knews記者查詢到,2015年4月13日,食藥監(jiān)總局、農(nóng)業(yè)部、衛(wèi)生計生委聯(lián)合發(fā)布公告,公告中表示“禁止豆芽生產(chǎn)者使用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zhì)作為低毒農(nóng)藥,并禁止經(jīng)營含以上物質(zhì)的豆芽”。但公告同時也指出,這些物質(zhì)的安全性“尚無結論”。有專家透露,衛(wèi)生部門將6-芐基腺嘌呤從食品添加劑名單中刪除,是出于工藝必要性的考慮,并非安全問題。
法律界人士認為,禁止使用、經(jīng)營是一回事,是否不安全、有毒危害是另外一回事,也就是說,是否符合刑法以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構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能僅僅憑借“無根豆芽”外觀或者檢測出的物質(zhì)來判斷,不能在"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物質(zhì)"和"有毒有害物質(zhì)"之間簡單地劃等號,這樣的邏輯推理并不符合"以事實為依據(jù)"的法律原則。
對于無根豆芽案,法律業(yè)內(nèi)人士也曾有過“糾錯反正”的聲音。
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的一位副庭長稱:一般情形下,此類案件不適用刑法第144條按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處理。
2015年10月,有公訴人員反思“毒豆芽”案的根本原因是,在媒體熱炒“毒豆芽”之“五毒俱全”的背景下,司法機關缺乏定力,盲目以政策主導司法,以政策扭曲法律。他進一步說,當初媒體聲稱的“毒豆芽”不一定就是有毒,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來定罪處罰,可能是錯誤的。
也許正是這個原因,2015年之后,雖無明確法律文件要求,但是全國各地對無根豆芽案,多不再以刑事案件立案,僅作行政處罰。
除了法律界,輿論場也是反響強烈。有評論說道,“無根豆芽”案無罪判決,是作為社會科學的法律對自然科學的領域的應有尊重,是司法對行政違規(guī)與刑事犯罪的清醒認知。
再回到全尚根案件本身,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沈亮認為,最終對其撤回訴訟,透露出現(xiàn)階段人們對無根水、有毒豆芽科學認識的提高、對法律規(guī)定含義的理解越來越明確。從法律設定的角度,刑法是最后法、最終法,只有確定無根豆芽的有毒有害性,才能動用。相反,若隨意動用,那會使無罪的人受到最重的處罰,有可能產(chǎn)生冤假錯案。
【視頻】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沈亮接受采訪
沈教授建議,對于其他因“毒豆芽”定罪判刑的芽農(nóng),最高法應發(fā)布更具體更明確的司法解釋或者文件。畢竟,更多的“全尚根們”,期待對這場突擊執(zhí)法運動的進一步糾偏。
(編輯:蔣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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