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9年7月,廖大爺從上海市區(qū)來青浦區(qū)重固鎮(zhèn)探親訪友。好友讓女婿申某騎摩托車前往公交車站臺接廖大爺。
回來的路上,申某與盧某的車輛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廖大爺受傷嚴重住院治療。廖大爺、申某對賠償事宜發(fā)生爭議,起訴至法院。
庭審交鋒
廖大爺訴稱,申某駕駛摩托車搭載自己,發(fā)生了交通事故。經過交警認定,申某與對方駕駛員盧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因此申某應當對自己的損失按照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盧某車輛的保險公司應當先行在交強險內承擔賠償責任,剩余部分盧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與申某按責承擔,律師費由申某與盧某共同負擔。
申某辯稱,自己騎車搭乘廖大爺,在路上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其與盧某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但是自己并未收取廖大爺車費,是好心搭乘,請求法院減輕其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故發(fā)生當天,申某應老丈人即廖大爺好友的請求,無償搭載廖大爺,在路上發(fā)生了交通事故,申某與盧某負事故同等責任。
申某因自己的過錯導致廖大爺身體權利受到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申某搭載廖大爺并未收取費用,是生活中常見的好意施惠行為,可以酌情確定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確認廖大爺實際損失25萬余元。其中盧某駕駛車輛的保險公司負擔18萬余元,盧某負擔2000元(律師費)。駕駛人申某承擔2萬元,其余部分由廖大爺自擔。
法官說法
好意同乘的駕駛員在提出或者答應搭乘他人時,只希望能夠幫助他人,并無索取利益的目的,主觀上也沒有希望受到法律拘束的意思,因此好意同乘是好意施惠行為的表現。
為促進人與人之間的友愛互助,即使施惠人因自己的一般過錯造成受惠人損失,也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賠償責任。好意同乘發(fā)生事故時減輕駕駛人責任有利于促進建立和諧社會環(huán)境。
《民法典》將好意同乘作為減輕駕駛人侵權責任的事由。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如果駕駛人駕駛非營運車輛好意搭乘他人,因為沒有盡到謹慎駕駛義務而發(fā)生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駕駛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減輕。
如果駕駛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盡管存在好意同乘行為,卻不能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比如駕駛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駕駛行為可能危害到搭乘人的人身安全,卻積極追求或者放任危險發(fā)生的,或存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嚴重行為,就不能減輕其責任。
“好意同乘”值得提倡和鼓勵,但是駕駛人和乘車人,都應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識。
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應當遵守交通規(guī)則,規(guī)范駕駛操作;
乘車人要有安全意識,搭乘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做到謹慎注意義務,在乘車時系好安全帶,下車時注意過往行人和車輛。
(看看新聞Knews記者: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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