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庭理了一起典型案例,這起案件涉及了聚餐飲酒后發(fā)生事故后同飲者的責任問題。
2024年4月,管某和朋友們在飯店聚餐,席間眾人喝了白酒。聚餐結束后大家各自離去,管某和賈某一同打車前往賈某家住宿。在車輛行至小區(qū)門口,物業(yè)公司保安進行登記時管某自行從后門下車,對此賈某并未制止,并在登記后示意車輛駛入小區(qū)。沒想到意外就在此時發(fā)生了。
在這起事故中,管某當場死亡。經(jīng)交警認定,賈某和事故車輛為同等責任,車輛保險公司賠付了交強險及按照50%責任的三責險賠償責任。管某家屬訴訟至法院,要求賈某及其他同飲人、物業(yè)公司及保安支付剩余未獲賠償?shù)乃劳鲑r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認為,管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其身體狀態(tài)、自身酒量以及過量飲酒可能引發(fā)的危險后果有所認知,其對自身損害后果的發(fā)生亦有一定過錯。因無證據(jù)證明其他同飲人對管某存在強行勸酒、逼迫喝酒情形,且飲酒后知悉管某與賈某一同回家,不存在未盡到照顧義務的行為,所以不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賈某承擔原告未獲得賠償部分的20%的賠償責任,物業(yè)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編輯: | 于一麥 |
責編: | 劉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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