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1日中午11點,潘女士和女兒外出回家,剛走到單元樓下,一片巴掌大的瓷磚突然從高空墜下,砸中潘女士頭部。經司法鑒定,潘女士肢體偏癱,傷殘等級為二級,前后花去40多萬元的醫(yī)療費。由于一直找不到高空拋物者,潘女士將幸福鄰里小區(qū)26棟2層以上的225名住戶和小區(qū)物業(yè)告上了法庭。
2020年12月3日,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潘女士一方主張了包括醫(yī)藥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在內共計120余萬元。2021年1月15日,判決結果出爐,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法院予以支持98萬余元,其中19萬7千余元由被告物業(yè)公司承擔,余下80%由確定的26棟2樓以上住戶補償,平均分攤下來,每戶需補償3620.85元。
幸福鄰里小區(qū)26棟住戶稱覺得特別冤枉 ,不能接受,還是要準備上訴。有的住戶還表示,他們不愿意補償,他們沒有拋東西。
那么,這些成為被告的200多家住戶到底冤不冤呢?在此次事件中,他們?yōu)楹涡枰袚袷仑熑文??記者咨詢了第三方律師?/p>
國浩律師(昆明)事務所李相周表示:“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要找到侵權的主體,現在這個情況下就沒有辦法明確找到侵權行為的實施主體是誰?!?/p>
律師介紹,高空拋物引發(fā)的刑事案件在實踐中處理起來較為復雜,該行為可能涉及的罪名不能一概而論。在幸福鄰里小區(qū)這個高空拋物傷人案例中,已經給受害人造成了實際損失,因此在找不到高空拋物行為具體實施人的情況下,只能通過民事途徑來尋求救濟。因此,住戶和物業(yè)就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國浩律師(昆明)事務所李相周表示:“因而只能根據侵權責任的規(guī)則、原則當中的過錯推定來承擔補償責任,那么所有有可能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都應該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當中的補償責任?!?/p>
律師介紹,這一點,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就有明確規(guī)定?!睹穹ǖ洹返谝磺Ф傥迨臈l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國浩律師(昆明)事務所李相周表示:“規(guī)定了物管公司應該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和安全提示的注意義務,如果沒有盡到這一塊責任,有可能被判決承擔賠償責任?!?/p>
官渡法院的這份判決書中說明得也非常明確,由幸福鄰里小區(qū)物管公司賠償原告19萬7千余元,而其余200多位住戶則是每戶補償3620.85元。律師介紹,特別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對其他住戶而言,法院要求的是"補償",這就區(qū)別于物管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國浩律師(昆明)事務所李相周表示:“對于大部分被告認為不應該承擔責任,他就應該去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去主張自己沒有過錯?!?/p>
李律師介紹,從目的解釋的角度出發(fā),要求屬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來填補受害者的損失,能夠合理分散損失,有效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從立法層面上來說,可以從根本上促進人們對相關問題的關注,依法通過各種途徑減少或避免類似情形發(fā)生,形成良好的生活秩序。
(素材來源:云南都市頻道 編輯:殷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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